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的通知》(浙政执督〔2025〕1号)要求,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滨江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予以确认并公告(详见附件)。

今后,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报请杭州市滨江区司法局审查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附件:滨江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表.doc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