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4〕4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潘军刚,局长。
申请人胡某某对被申请人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1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并申请案前调解十个工作日。因案前调解不成,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前审查。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4年1月24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月29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行政复议期间,因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机关于2024年3月27日中止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于2024年5月14日恢复本案的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经依法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该项法定职责,依法查处违建。
申请人称:2023年4月至11月期间,杭州市滨江区银泰海威国际某业主因自家房屋漏水为由对楼顶公共消防登高平台(申请人楼顶)进行维修施工,为防止其房屋漏水,经和物业共同协商,同意其施工。但是,该用户在物业、申请人等都不知晓的情况下,私自在公共消防平台搭建雨棚、围挡以及楼顶花园,侵占业主公共区域,影响楼顶防水结构、造成安全隐患。期间,申请人通过12345平台多次举报,被申请人长河执法中队王某、彭某某受理,给出意见如下:楼顶花园非违建;围挡系翻新。2024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以《1#、2#单元跃层屋顶花园平面图》(申请人从未看过)为依据再次判定:楼顶花园非违建。申请人申诉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规定,凡是未经审批的建筑均系违建。该业主私自搭建雨棚、围挡公共区域、搭建楼顶花园行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对于楼顶公共区域搭建花园的行为,无论有没有依据,均须向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征求业主意见,该业主系私自搭建,并未履行相关程序,故判定为非违建不合理。对于雨棚、围挡等明显违建行为,被申请人11月13日答复“规资局已确认该建筑属于未经审批搭建的违章建筑”,其后又对该问题置之不理,不予正面答复,并开始玩弄文字游戏,希望给予合理判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被申请人答复截图;2.该用户公共露台搭建违建照片及相关说明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信访处理行为,并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故本案并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二、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相关职责。2023年11月5日,申请人致电杭州市信访局,2023年11月7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江分局移交相关材料于被申请人。针对信访内容,被申请人第一时间安排执法队员进行了现场调查走访,对不符合规范的部分已要求停工整改并及时联系申请人告知处理结果,本案现尚处于办案时限内,并已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立案编号:杭滨综执立字〔2023〕第000015号),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相关职责。综上所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于法无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江分局工作联系函(杭滨规函字〔2023〕第191号);2.信访处理记录表;3.现场照片;4.《征求认定(审核)意见联系函》[(综执)函字〔2024〕第005号]、《工作联系复函》;5.立案审批表;6.现场核查记录;7.与社区、物业沟通记录等。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5日,申请人向杭州市信访局提起咨询投诉,反映“其是热心市民,反映2023年11月5日看到在滨江区长河街道观潮社区科技馆街1600号银泰海威国际某楼顶搭建玻璃材质房屋,面积不详,目前正在搭建中,涉嫌违章建筑,要求查处,请相关部门帮助核实处理。”2023年11月7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江分局出具《工作联系函》(杭滨规函字〔2023〕第191号),告知“经核查,申请人反映的情形属于《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城管委〔2018〕116号)第四条第(二)项的情形,根据《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将申请人反映的问题移交被申请人查处”。2023年11月10日,被申请人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江分局回函要求补充相关材料。2023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答复申请人,内容为“规资局已经确认该建筑属于未经审批搭建的违章建筑,我综合行政执法局需要规资局提供相关案件证据材料后方可立案查处,相关补充案件证据函已移交规资局,待规资局回复并提供充足证据,我综合行政执法局方可立案查处该处违建。”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至海威国际公寓某室核查,业主不在现场,要求工人停工,及时制止搭建阳光房。同日,被申请人补充答复申请人,内容为“我局长河中队执法人员王某、彭某某于2023年11月14日15时至此,该处为顶楼32层用户在安装护栏和雨棚,对不符合规范的部分,已要求用户停工整改。保密件无法反馈”。此后,申请人多次通过市长电话、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反映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1600号银泰海威国际某处搭建玻璃材质房屋、搭建花园、种植花草、占用消防通道等问题,涉嫌违章建筑,要求查处。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多次上门现场核实检查,并进行拍照取证。同时多次与社区、物业对接沟通,联系被投诉举报人曹某。针对申请人的反映内容,被申请人均进行了答复。2024年1月2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对违建不予立案查处,不正面答复是否为违建认定,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江分局制发了《征求认定(审核)意见联系函》[(综执)函字〔2024〕第005号],请求对申请人反映的5处涉嫌违建行为予以审核。2024年1月17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江分局向被申请人制发《工作联系复函》,答复内容为“经查,来函所述建设情形未经我局审批,该情形无法采取规划许可证等改成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请贵局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城管委〔2018〕116号)依法处理。”2024年1月29日,本机关经初步审查,依法对该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2024年2月3日,因被投诉举报人曹某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被申请人予以立案调查,立案编号:杭滨综执立字〔2023〕第000015号。
本机关认为:依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确定的范围,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专业领域的部分或者全部执法事项纳入到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对相关专业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归并整合。具体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批复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相对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市人民政府和各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本辖区内按本办法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业务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领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行一套机构(以下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外统一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法律责任。”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职责是:……(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据此,被申请人有依照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辖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职权。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中《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0年)五、自然资源第4项第1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监管,受理投诉、举报;对发现、移送的违法线索进行处理;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本案中,被申请人自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对反映问题进行答复,且被申请人多次上门现场调查、核实取证、与社区、物业对接沟通、与被投诉举报人联系沟通。被申请人自2023年11月7日收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江分局《工作联系函》,已确认申请人反映的建筑系违章建筑,虽于2023年11月10日回函需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滨江分局补充证据材料,但此时立案查处的条件已经具备,被申请人直至2024年2月3日才决定立案调查。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符合立案标准但未及时立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予确认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及时立案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