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4〕35号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史琼,局长。
申请人杨某对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2月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月6日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经依法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月19日短信告知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依法限期内重新立案调查。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12月11日通过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附带证据材料,于2024年1月19日收到被申请人短信告知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第一,被申请人事实认定错误。依据涉案食品的配料表可知其就是其他乳制品。而涉案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并不包括乳制品,仅限烘焙类含裱花蛋糕制作。显然涉案产品并不属于其生产经营范围,并且被申请人既然断定涉案产品并非乳制品,但是又未明确该产品属于什么食品类别,亦未告知是否属于其生产经营范围,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第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其提交的订单详情以及实物照片相互映衬,被申请人并未明确调查核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回复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2.被申请人答复短信截图;3.订单详情及实物照片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日收到申请人第一次发起的举报件,反映杭州市滨江区某咖啡店(以下简称某咖啡)在其淘宝网店上销售的芒果荔枝蜜瓜洛丽塔存在的问题。根据举报线索,被申请人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核实,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调查期间已全面依法履行了职责,调查期间,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对被举报人现场进行了检查,并提取了被举报人某咖啡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情况说明、涉案产品外观图片及制作工艺的配方。经核实被举报人证照齐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许可项目为烘焙类含裱花蛋糕制作,非乳制品生产企业。从现场检查情况看,涉案产品为裱花蛋糕,未发现被举报人制作乳制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针对主体是生产销售企业,《GB126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1范围:本标准适用以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等为主要原料加工各类乳制品的生产企业。而涉案产品仅仅使用预包装成品乳制品为配料制售的裱花蛋糕,故申请人举报的涉案产品为生产的乳制品于法无据。经调查,无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不充分,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条件,同时符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不予立案的理由。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不应被支持,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申请人举报材料单及全国12315系统回复记录;2.延长核查事先审批表及不予立案审批表;3.现场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4.情况说明、产品配方、原料图片、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申请人在全国12315系统上的投诉举报记录;6.申请人在浙江省市场监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记录等。
申请人补充意见称:1、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告知其时未告知法律依据,存在违法;2、关于本案事实认定问题。案涉产品配料中并无鸡蛋、小麦粉等,被申请人却认定其为蛋糕,并非乳制品,事实认定不清。另被申请人提出的上述规定,都是针对企业的,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明确禁止生产乳制品,案涉商家并无可以生产乳制品的资质。另外被申请人并未调取查验案涉商家的进货凭证、销售记录等,未全面调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综上,希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起的举报单,举报内容为“2023年11月14日在淘宝购买了芒果荔枝蜜瓜洛丽塔,杭州市滨江区某咖啡店(以下简称某咖啡店),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某地,电话153********,到货后发现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GB126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第三条第一项小作坊应禁止生产乳制品。《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乳制品亦明确规定了生产许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并在全国12315系统上登记。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延长核查时限期限15个工作日。同日,被申请人前往某咖啡店现场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2024年1月12日,某咖啡店向被申请人递交了《关于顾客投诉的情况说明》、《拒绝调解书》、狄安娜产品配方表等相关材料。案涉产品标签上载明新鲜水果、安佳淡奶油、安佳奶油芝士、幼砂糖、食用盐、黄油,产品配方表载明半熟布丁、蛋黄、幼砂糖、炼乳、牛奶等。经调查,某咖啡店证照齐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许可项目为烘焙类含裱花蛋糕制作。2024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予立案审批表载明经核查,被举报店铺证照齐全,经营范围和许可项目为烘焙类含裱花蛋糕制作,荔枝芒果蜜瓜洛丽塔并非乳制品,该店铺也非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条件,建议不予立案。2024年1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内容为“【杭州市场监管系统】你反映的关于杭州市滨江区某咖啡店的投诉举报,经我局调解,商家明确拒绝调解,我局依法终止调解。经核查,被举报店铺证照齐全,经营范围和许可项目为烘焙类含裱花蛋糕制作,你购买的荔枝芒果蜜瓜洛丽塔并非乳制品,也不符合国家对乳制品的定义,该店铺也非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未发现有你反映的违法问题,违法事实不成立,本局决定不予立案。如对上述告知中有关本局作出决定不服,且与自身合法利益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西兴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2月2日收悉。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举报人某咖啡注册地及经营地在滨江区,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案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妥当。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GB 126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载明:“1范围:本标准适用以牛乳(或羊乳)及其加工制品等为主要原料加工各类乳制品的生产企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糕点类食品,指以粮、糖、油、蛋、奶等为主要原料经焙烤等工艺现场加工而成的食品,包括裱花蛋糕。”本案中,案涉产品芒果洛丽塔、荔枝洛丽塔、蜜瓜洛丽塔,其标签上配料标明为新鲜水果、安佳淡奶油、安佳奶油芝士、幼砂糖、食用盐、黄油,经查验其配方表,其配料包含半熟布丁、蛋黄、幼砂糖、炼乳、牛奶等,且观其外观,其本质属于糕点类食品,并非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乳制品。经调查,被举报人某咖啡证照齐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和许可项目为烘焙类含裱花蛋糕制作,无证据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法事实,故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起案涉举报,于2023年12月22日经审批延长核查期限15个工作日,于2024年1月15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4年1月19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符合相关规定。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在告知不予立案决定时未告知法律依据问题。依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立案、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移交)等处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投诉举报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时已说明理由,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