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杭州寅晨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8RHU535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科技馆街1491号金龙大厦1421室

杭州寅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省略为“寅晨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5日,法定代表人为郑应超,登记注册资本为100万元,郑应超出资100万元,将郑应超备案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将成海勃备案为监事。

经核实,寅晨公司在2017年5月5日的设立登记中,冒用郑应超身份信息,将其登记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备案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郑应超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协助调查函、询问通知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4年7月18日在杭州市滨江区政府官网公告送达《关于撤销州寅晨贸易有限公司冒名登记(备案)的听证告知书》,告知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等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撤销杭州寅晨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核准的设立登记。

因当事人在登记住所查无下落,无其他的方式送达本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如不服本行政决定,可以在收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