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4〕62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史琼,局长。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决定,于2024年3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人于2024年3月28日进行了补正,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3日作出的51330100002024012690000507投诉举报件处理结果。2、责令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涉事平台售卖“三无”产品及假冒伪劣产品立案查处。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12月20日在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运营平台名为:“河北雄安某销售有限公司”的店铺花费165.6元购买11种不同颜色的“DUNPAI”品牌气球22包。申请人于12月25日收到19包5种不同品牌的9种颜色气球,其中2包“DUNPAI”品牌气球,没有生产厂家及生产日期,属于“三无产品”、6包“小太子”品牌气球出现两种完全不同的包装及封口方式、剩余11包品牌未知,也没有中文标识。对上述假冒伪劣产品申请人要求被举报人介入,但截至2024年1月4日,被举报人客服依然对案涉商家处理情况显示未读,而货款已经通过被举报人系统自动强制确认收货,转进卖家账户。被举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申请人通过“民呼我为”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3日结案反馈“经核查,未发现你所举报的关于平台经营者(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相关违法事实,故我局不予立案。关于卖家存在的违法行为,建议向商家所在地市监局举报”。被申请人事实审查不清楚,申请人曾多次向被举报人反映情况投诉商家。对于商品邮寄及质量情况,被申请人断章取义,没有对商品错发、漏发、案涉商品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投诉举报记录、与被举报人沟通记录、商品照片和订单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且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收悉申请人的申请人举报书后,依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组织执法人员在十五个工作日进行了核查。因案情复杂,故延长核查期限十五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月23日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经调查后,平台作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尽到相关主体责任。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经营的1688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未保护消费者权益等造成买家损失等相关违法事实。因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条件,同时符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二)不予立案的理由,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经调查,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2日在平台内“河北雄安某销售有限公司”店铺下单购买气球,该商铺注册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某地。案涉订单在被举报人运营平台中无投诉记录,建议买家通过平台发起投诉(我的-对应订单-申请售后/申请介入)或买家拨打热线电话4008001688进行申诉,平台会以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买家在案涉平台有进线咨询记录,进线时间为2023/12/2616:41:40,反馈商家发错货,少发货问题。被举报人客服联系商家协商,商家表示申请人拿别的货物进行售后,无法满足换货需求,已经报警,平台建议买家申请退款。由于买家未申请维权介入,平台无法核查商家发错货以及少发货的具体情况。对于申请人提出商品存在假冒伪劣,“三无”产品等问题(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申请人未提供有效举证,同时平台无法仅从线上商品信息层面判断是否为“三无”产品,建议由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调查。若证实该商品存在假冒伪劣、“三无”产品等问题的,平台会根据相关规则对商家进行监管处罚。关于申请人的赔偿诉求,因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被申请人调解终止,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经核查,平台作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诉求,平台已履行协助申请人与商家沟通协商的义务,并对商家按照平台规则予以处置,尽到相关主体责任。未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经营的平台对平台内商家销售产品监管不力及未履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此外,被申请人认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与被举报人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因此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复议机关追加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了上述书面答复意见,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投诉举报材料、受理短信告知截图、被举报人平台协查函和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经核查,本机关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0日在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运营平台名为“河北雄安某销售有限公司”的店铺花费165.6元购买11种不同颜色的“DUNPAI”品牌气球22包。被举报人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位于滨江区某地。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通过“民呼我为”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未承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其收到的商品品牌、数量与订单信息不符,经投诉举报,被举报人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理会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于1月30日依法受理并通过短信告知,内容为“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核实了案涉订单基本情况、投诉记录、案涉商品情况。经调查,案涉商家“河北雄安某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某地。被举报人运营平台中无案涉订单投诉记录,买家曾于2023年12月26日16:41:40,4008001688热线反馈商家发错货,少发货问题。被举报人客服联系商家协商,商家表示申请人拿别的货物进行售后,无法满足换货需求并已报警,被举报人建议申请人通过平台售后申请退款。由于买家未申请售后维权介入,平台无法核查商家发错货以及少发货的具体情况。对于申请人提出商品存在假冒伪劣,“三无”产品等问题(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无法仅从申请人提供的商品信息层面判断是否为“三无”产品。2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调查情况,并反馈“经核查,未发现你所举报的关于平台经营者(杭州某广告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相关违法事实,故我局不予立案。关于卖家存在的违法行为,建议向商家所在地市监局举报”。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举报人经营地在杭州市滨江区,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案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举报人作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诉求,平台已履行协助申请人与商家沟通协商的义务,并对商家按照平台规则予以处置,尽到相关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被举报人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向申请人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履行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未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经营的平台对平台内商家销售产品监管不力及未履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违法事实。申请人举报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行政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