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4〕89号
申请人封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史琼,局长。
申请人封某某不服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一案,于2024年3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及表述不清楚,申请人于2024年4月18日进行了补正的同时提出受理前调解申请,因调解未果,本机关于2024年5月 23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7月22日依法延期。审理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2024年3月27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3月19日在收到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给其手机号151********发来骚扰短信,申请人认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经允许向其发送广告、未明示短信内容提供者的名称、未履行制止违法广告义务等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43条、第45条的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通过全国12315平台的形式向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2024年3月27日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结案反馈,告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予立案决定不服,遂提起复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短信页面截图;2.码号查询截图;3.全国12315平台截图等。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履职程序合法。2024年3月2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封某某举报投诉件称:“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151********于2024年3月19日收到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来的骚扰信息‘【天猫国际】势力周奶蓟活动到手451元,买3赠便携装,详询客服更有爆大礼https://m.tb.cn/h.5w5mGP4拒收请回复R’。被投诉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56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3条,《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8条,《广告法》第43条。本投诉举报的诉求为:赔偿20000、查处违法行为。本履职申请的请求为将调解员姓名、调解员联系电话、案件结果、涉及该案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姓名及执法人员执法证编号告知本人,希望能收到有关部门的纸质回复,方便本人后续行政复议以及信访。”从申请人反映的形式看,反映的问题属举报+投诉。接到申请人举报投诉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对举报投诉内容进行了核查,经调查,被举报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和某(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短信代码10683320的合作服务合同,属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告知向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予受理,并于2024年3月27日将处置结果告知申请人,且申请人已经得知了结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置程序合法。二、申请人不属消费行为无复议申请资格。经查询全国12315系统,申请人封某某仅在全国12315系统中就存在投诉259次、举报54次记录。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看,申请人反映的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行为,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亦不影响申请人权益且当事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已为用户屏蔽处理,后续该用户手机号151********将不再会收到类似10683320端口发送的信息。可见申请人发起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的行为是为非为维护个人正当权益的行为,遂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综上所述,申请人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的处理决定全面客观,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单;2.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3.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合同协议、法人身份证等;4.不予立案审批表;5.处置结果告知截图;6.申请人在12315系统内投诉举报量截图等。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9日,申请人收到号码10863320000000448728发送的短信,内容为“【天猫国际】势力周奶蓟活动到手451元,买3赠便携装,详询客服更有爆大礼https://m.tb.cn/h.5w5mGP4拒收请回复R”。3月20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举报,反映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经过得申请人的同意向申请人151********的手机发送骚扰短信,要求赔偿20000、查处违法行为,并书面回复申请人。3月21日,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3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当日通过12315系统反馈并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反馈内容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该举报不属于我局职责范畴,我局不予立案,请你向通信管理部门反映。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受理。”2024年3月29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另查明,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种类为信息服务业务,系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案涉短信发送号码10863320000000448728系主码10683320衍生的号码,主码10683320号段使用单位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1月,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签订《移动行业短信端口三方合作服务合同》,某(北京)有限公司根据日常经营业务或办公需要,申请使用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短信端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短信截屏、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系统查询截屏、12315答复短信截屏、12315平台答复截屏、短信实际接收者录屏、举报单及附带证据材料、案件来源登记表、法人授权委托书、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不予立案审批表、12315平台回复内容截图。
本机关认为,依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第三十四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第二十三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短信息服务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的,由法定职责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管辖处理。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三)属于本部门管辖。”《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接到的举报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移送的除外。”本案中,被举报人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系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后认为,举报不属于其职责范畴,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向通信管理部门反映,并无不当。
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组织执法人员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了核查。2024年3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程序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