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自2023年6月区总部政策印发以来,省、市总部经济政策均做了修订调整。其中,省发改委于2023年10月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浙发改投资〔2023〕266号)》,杭州市于2024年6月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4〕1号)。为更好贯彻落实省、市总部经济政策精神,结合公平竞争审查新要求,对原政策相关条款进行同步迭代更新,形成《关于进一步推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3〕42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9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

6、《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拓展跨境电商出口推进海外仓建设的意见》(商贸发〔2024〕125号);

7、《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发改投资〔2023〕266号);

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4〕1号)。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目标、认定条件、支持政策、附则等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到2027年,总部经济发展能级和集聚辐射能力进一步提升,将我区打造成为特色鲜明、全国一流的总部经济集聚区。

(二)认定条件

根据总部类型设置相应准入条件。

总部类型

主要准入条件

(一)规模型总部

工业及建筑业总部

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

服务业总部

信软服务业总部

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

商务服务业总部

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营收≥10亿元的其他企业

科技服务、文化、体育等其他总部

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

销售型总部

上年度营业收入≥20亿元

金融业总部

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

(二)研发型总部

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5%

(三)上市企业总部

境内外各大交易所上市

(四)其他总部

符合区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科技引领作用

(三)支持政策

1、财政支持政策

强化总部企业招引政策。对新落地的总部企业,最高按照实到注册资本1%的比例予以补助,最高可补助1000万元。

规模增长奖励政策。对连续3年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正增长且平均增幅超过10%的总部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

星级培育奖励。对首次评为杭州市“三星级”及以上的总部企业,分别予以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营收突破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总部企业,最高分别予以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奖励。

租房购房补助。对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有租房行为的,最高按认定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予以补助,每年最高200万元,累计不超过三年;购置除工业综合体物业外的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超过购房价的10%予以补助,最高3000万元。租房、购房补助总部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2、综合配套政策

从发展空间保障、人才激励、金融支持、创新资助、知识产权和质量奖励、国际化支持、企业服务等方面,为总部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支撑。

(四)附则

明确统计核算口径、奖励(资助)原则、实施单位等。

四、适用对象

符合高新区(滨江)产业发展导向,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总部职能,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已移出严重失信名单)的独立法人企业。

五、注意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区管委会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区办〔2023〕12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关键词解释

“杭商回家”计划:是杭州市为了吸引在外创业的杭州籍企业家回归家乡,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而实施的一项重要计划。该计划旨在通过一系列措施,鼓励在外杭商回归杭州投资兴业,促进杭州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杭州市“115”引智计划:指杭州市“115”引进国(境)外智力计划项目,对于在杭州市本级及所属区(含国家级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县(市)依法设立的单位,根据杭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高端外国专家和国(境)外智力项目,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报该计划资助,经评审并立项的可享受相关资金和政策扶持。

七、新旧政策差异

原政策共12条,现政策主要结合公平竞争审查新要求、参考政策迭代更新情况和上一轮总部政策施行情况等,进行修改完善,仍维持12条。详见下表。

总部企业支持政策对照表

支持政策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1.强化总部招引。

新引进总部企业,经区认定,最高按照实到注册资本1%的比例予以补助。实到注册资本(下同)在10 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可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最高可补助500 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最高可补100万元。注册资本为外资的,按照注册资本到位时点的汇率折算。

聚焦全球经济、产业和前沿技术动态,加强总部项目谋划,加大总部企业招引力度。实施“杭商回家”计划,推动杭商总部企业回滨兴业。新引进总部企业,经区认定,新落地总部企业,经审核,最高按照实到注册资本1%的比例予以补助。实到注册资本(下同)在10 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可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最高可补助500 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最高可补100万元。注册资本为外资的,按照注册资本到位时点的汇率折算。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外资总部项目申请省级奖励补助。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同时参考2024年杭州市总部政策修改。

2.规模增长奖励。

连续3年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正增长且平均增幅超过10%,且连续3年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专项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连续3年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正增长且平均增幅超过10%,且连续3年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专项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3.星级培育奖励

对首次评为杭州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总部企业的,分别予以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星级评定等次提升的,按照标准予以差额奖励。

支持总部企业申报省级民营经济总部企业、省级民营经济总部领军企业及市级总部企业。对首次评为杭州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总部企业的,分别予以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星级评定等次提升的,按照标准予以差额奖励。

结合新修订的省、市总部经济政策修改。

4.营收突破奖励

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总部企业,最高分别予以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奖励。营收规模等次提升的,按照标准予以差额奖励。

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总部企业,最高分别予以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奖励。营收规模等次提升的,按照标准予以差额奖励。

无变化

5.租房购房补助

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我区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最高可按不超过认定当年租金的   5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累计不超过三年。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的总部企业,在我区首次购置除工业综合体物业外的自用办公用房,按不超过购房价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租房、购房补助总部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在我区租用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最高可按不超过认定当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予以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累计不超过三年。在我区无自有办公用房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的总部企业,在我区首次购置除工业综合体物业外的自用办公用房的,经审核,按不超过购房价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租房、购房补助总部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其中一项。

结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修改

6.发展空间保障

供地供楼并举,优先满足总部企业发展空间需求。支持工业用地带条件出让,商业商务用地根据市相关指导意见带条件出让。优先安排总部企业按照开发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综合体物业。支持总部企业将制造环节落地滨富、滨萧等特别合作区(园)。

供地供楼并举,优先满足总部企业发展空间需求。支持工业用地带条件出让,商业商务用地根据市相关指导意见带条件出让。优先安排支持总部企业按照开发建设总成本购买工业综合体物业。支持总部企业将制造环节落地滨富、滨萧等特别合作区(园)。

结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修改

7.人才激励

充分发挥我区国家级创新人才示范基地优势,对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人才给予奖励。推荐顶尖人才、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全职创新创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引才奖励。对企业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等专项的,给予用人单位相应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推荐进行人才认定,并按规定享受相应人才政策。

加强国家级领军型人才的培养力度,对自主申报入选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计划的企业在岗人才给予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大力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对企业所聘专家入选浙江省“海外工程师”、杭州市“115”引智计划等专项的,给予用人单位相应奖励。推进人才授权认定扩面提质,在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中对总部企业予以支持。

结合最新人才政策修改。

8.金融支持

总部企业境内上市按进度给予40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5万元。总部企业重大资产收并购达到5亿元,可给予收并购标的30%以内2年贷款贴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企业(机构)总部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鼓励企业(机构)总部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

总部企业境内上市按进度给予400万元奖励。总部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5万元。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大力提升总部对接资本市场能力,支持企业上市挂牌,鼓励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总部企业重大资产收并购达到5亿元,可给予收并购标的30%以内2年贷款贴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支持企业(机构)总部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鼓励企业(机构)总部与境内外知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发起设立符合产业规划方向的行业性投资基金。

根据国务院支持企业上市工作新要求,同时参考浙江省总部经济政策修改。

9.创新资助

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的重大研发、产业化、试点示范、技术改造等各类项目,按所申报项目的配套要求给予及时足额配套。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开放共享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经审核的企业平台可纳入区创新券载体,给予不超过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3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总部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产业计划项目,区财政给予配套资助。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100万元、2050万元、10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200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开放共享检验、检测和实验平台,经审核的企业平台可纳入区创新券载体,给予不超过认定登记的技术服务合同金额3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最高额度不超过10050万元。

参考区相应政策调整。

10.知识产权和质量奖励

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 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提名的单位,分别给予 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

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奖励的专利权人应当依据《专利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一定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区政府质量奖提名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品字标”系列品牌认证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新获得“品字标”系列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参考区相应政策调整。

11.国际化支持

鼓励企业加大出口,拓展海外市场。在本区举办符合区重点产业导向的国际展会,最高可给予展会承办方50%的场租费补贴,单次展会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总部企业建设海外孵化器,对新认定的省级海外孵化创新中心、市级海外科技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总部企业创新国际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全球或区域性外资研发中心,按实到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市级配套激励。

鼓励企业境外参展拓市场,对境外参展展位费、机票费等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企业积极投保信用险,对保费给予适当比例补贴。鼓励企业境外合规发展,对国际认证、境外专利、境外商标等认定费(注册费)以及应对知识产权等相关诉讼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支持。支持培育企业建立海外仓,鼓励企业认定省级海外仓。

结合最新要求修改。

12.加强总部企业服务

对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杭州高新区总部企业”证书,建立区领导联系总部企业制度,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常态化开展总部企业“三服务”活动,为总部企业在投资落地、开办经营、工程项目审批等环节提供优质高效、便利化的政务服务。为有需求的总部企业协调优化公交通勤等服务。优化总部企业人才服务,给予总部企业人才房配租支持,快捷落实人才购房(安家)补贴。

对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杭州高新区总部企业”证书,建立区领导联系总部企业制度,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常态化开展总部企业“三服务”活动,为总部企业在投资落地、开办经营、工程项目审批等环节提供优质高效、便利化的政务服务。为有需求的总部企业协调优化公交通勤等服务。优化总部企业人才服务,给予总部企业人才房配租支持,快捷落实人才购房(安家)补贴。

无变化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高新区(滨江)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路清霞(发改局党组成员、社建委专职副主任)

联系电话:0571-8952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