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修订目的
近年来,社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困扰着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信用评级较低、抵押物不足等特点,导致它们在融资方面面临着巨大的困难。
为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金融扶持政策,鼓励科技型企业利用创新型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创投机构入驻高新区(滨江)并投资我区科技型企业,鼓励区内政策性担保公司积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鼓励银行给予区内科技型企业信用贷款,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提高融资的可得性,特修订本若干意见。
二、政策修订依据
1、《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金发[2024]11号)
2、《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 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的若干政策意见》(杭高新[2024]16号)
3、《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4]31号)
4、《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银发[2023]233号)
5、《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
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
7、《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
8、《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
三、政策主要举措和重点内容
本若干意见主要包括鼓励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创投机构入驻投资、鼓励担保公司扩大担保、鼓励银行信用放贷、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等五部分,共十四条。对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开展债券融资、企业资产证券化、企业自然人股东分红再投资或股权流动、创投机构专项资助、政策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助、政策性担保公司不良贷款补偿、银行信用贷款奖励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
本若干意见重点扶持内容如下,详尽见《若干意见》原文。
鼓励领域 | 具体条款 | 特别注意 |
鼓励企业直接融资 | (一)对获得创投机构投资额累计达6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三年房租补贴和专项奖励。 | 投资额累计达600万元后方可申报;房租补贴标准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
(三)对发行资产证券化、科创债、可转债的企业,按其实际发行规模的3%给予奖励,每年单家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用于降低融资成本。 | 鼓励科技型企业积极开展资产券化项目(主要为知识产权证券化ABS)和发行科创债、可转债等,有效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 |
鼓励创投机构入驻投资 | (六)对经认定的创投机构给予三年房租补贴和专项奖励。企业股权代持机构(员工持股平台)参照执行。 | 补助对象为创投机构;房租补贴标准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 |
鼓励担保公司扩大担保 | (八)对政策性担保公司给予风险补贴,按该担保公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日均担保余额的1%—2%给予分档担保风险补贴。 | 补助对象为政策性担保公司;年度日均担保余额须经第三方审计。 |
鼓励银行信用放贷 | (十一)对区内银行给予信用贷款奖励。银行信用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含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贷等),给予其信用贷款年度新增日均余额的3%奖励,单一银行奖励上限为200万元。 | 补助对象为银行机构;按年度申报,年度新增日均余额须经第三方审计。 |
四、适用对象
适用于高新区(滨江)内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高新区(滨江)内的银行、政策性担保公司、银行等。
五、注意事项
该意见自2025年5月22日起施行。原《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实施意见》(杭高新〔2024〕6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关键词解释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经过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市场为导向,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
七、新旧政策差异
根据相关要求,对《若干意见》的第(一)和第(六)条政策表述略作调整。
同时,为鼓励政策性担保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有效缓解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将“年度日均担保余额的1%给予担保风险补贴”修改为“年度日均担保余额的1%-2%给予分档担保风险补贴”;删除“单一担保公司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高新区(滨江)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曾阳(发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系电话:0571-895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