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3月12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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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02493486/2025-01428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发改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发改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时间 | 2025-04-24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3月12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16日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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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93486/2025-01428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24 18:21:58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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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3月12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