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4〕96号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史琼,局长。
申请人徐某某对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18日收悉,于4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中调解,本案于7月23日依法中止,于2025年3月24日恢复了案件审理。经依法延期,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7日对申请人举报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关于申请人举报违法单位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案,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纵容包庇了违法单位的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多次反复告知受害中奖者申请人“不是有奖销售、公众号活动并非有奖销售活动、违法事实不成立、违法行为未查实、不予立案”,根据客观事实申请人有清晰明确地告知被申请人案件工单内有明确告知备注注释。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某某汽车公众号“今日,宜笑!”活动并非有奖销售活动、不适用于《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你所反映的内容不实、我局不予立案。”综上所述,根据客观事实:申请人与违法单位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22年5月8日双方合同内容“在评论区说说评论瞬间即有机会获得好礼”,受害者申请人为中奖者系客观事实,违法单位主观上明确知晓活动时间2022年5月8日至5月18日12:00,客观上于2022年5月20日违规变更、附加“请于5月25日00:00前回复本条留言、提供姓名、手机、地址等信息、邮寄礼品、超出截止时间中奖名额视为失效”等限制性条件。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受害中奖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滨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地调查违法单位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的“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哪些已明确,哪些未明确,一并向受害中奖者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清晰明确地表示违法单位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非首次展开不正当有奖销售活动、根据广告传播途径的多样性、时间的持续性、受众群体的规模性,对受害中奖者申请人造成恶性影响,被申请人却视而不见。
申请人提供证据如下:不正当有奖销售案例网页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 2024年4月9日收到申请人举报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某某汽车”于 2022年5月8日“今日,宜笑”一文中开展的有奖销售活动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反正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经核实(查看申请人提交的图片证据、查看涉事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不属实。微信公众号“某某汽车”于2022年5月8日发布“今日,宜笑”,为母亲节和世界微笑日公益活动,并在文中明确活动主旨为致敬母亲、传递微笑(2022年5月8日,世界微笑节与母亲节重合),以及“在评论区说说你印象中最深刻的快乐瞬间或者与母亲相处的快乐瞬间即有机会获得限定快乐好礼。该活动并非有奖销售活动,不适用《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反正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其活动内容亦未见违反我国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综上,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举报后,展开调查,不认定违法,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应当立案的条件,做出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之规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证据如下:基本情况登记表(LD2*************T7)及附件、案涉微信公众号“某某汽车”于2022年5月8日发布的“今日,宜笑”一文截图、不予立案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8日9:00,名称为“某某汽车”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标题为《今日,宜笑!》的微信文章,该篇文章中,发布了“越微笑越年轻,越快乐越吉利,5月8日,世界微笑日&母亲节”字样的海报,在该篇微信文章尾部发布了活动内容“在评论区说说你印象中最深刻的快乐瞬间或者与母亲相处的快乐瞬间或者与母亲相处的快乐瞬间即有机会获得限定快乐好礼*1,活动时间:即日起至5月18号12点。”该篇文章尾部有“多多关注@这很某某”字样。有如何在抖音平台、微博平台、小红书平台、快手平台、微信平台、Bilibili平台如何关注某某汽车的指引,并附有某某汽车视频号平台二维码和某某汽车官方APP二维码。申请人在该微篇文章下留言“通话时听筒中她的声音温柔且带着笑,每一次回家迎接我的拥抱和那句熟悉的“小宝贝回来啦”。“妈妈,我想永远被你珍惜和爱护,也想永远保护和陪伴你啊。”某某汽车向申请人回复称“感谢您参与我们的微笑日活动,恭喜您被快乐好礼砸中!请于5月25日0:00前回复本条留言,提供姓名、手机、地址等信息,以便我们邮寄礼物,超出截止时间,中奖名额将视为失效。愿您快乐每一天,某某每一天!”申请人在该回复后留下了自己的收件地址,但最终未获得某某公司寄送的礼物。2024年4月9日,申请人通过信访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称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变更、附加限制性条件、单方面宣告中奖者中奖时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处罚。2024年4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复称“徐某某:你好!你于 2024 年4月9 日向浙江省信访局反映的信访事项,经我单位调查,该现答复如下:经核实,某某汽车公众号“今日,宜笑!”活动并非有奖销售活动,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违法事实不成立,我局不予立案。”
另查明,“某某汽车”的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为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某地。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投诉举报人杭州市滨江区某某公司注册地及经营地均在滨江区,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案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项第一款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有奖销售。”本案中,“某某汽车”公众号发布的该篇文章底部公布有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关注某某汽车的方式,具有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的目的。并且相关留言被选中后可以赠送礼物,符合《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情形,该行为应属于有奖销售行为。且申请人的留言被选中后为什么最终无法获得礼物,被申请人提供的案涉材料中并未查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举报回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