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4〕105号

梁某某:

你不服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2日收悉。因材料不齐全,本机关依法通知你进行补正,于2024年5月6日收到你提交的补正材料。

经审查,2024年2月13日14时41分14秒,申请人在天猫某旗舰店购买鲜密探泰国榴莲50件,并于2024年2月13日14时41分27秒付款6840元,后申请退款并于2024年2月14日14时46分7秒退款成功。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判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关键是看该行政行为是否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复议材料并不能够证明其是为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的举报,也不能够证明该行政行为的作出导致其权利或者义务的增减。故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