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中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2024年12月15日晚,违法行为人赵中瑞酒后在杭州市滨江区现代印象广场某室内,借故殴打黄某某。赵中瑞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属于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1、赵中瑞的陈述和申辩;2、黄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对你进行处罚。
你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拟对你处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包奕珞 联系电话:0571-86697110
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诚业路2号高新派出所
邮编:310053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