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局调查的浙江弘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案,现已调查终结。为充分保障上述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包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局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公告如下:

经查,浙江弘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2017年9月6日的注册登记过程中,其张磊(监事、股东)系冒用张磊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张磊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调查材料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浙江弘泰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9月6日注册登记。

对本局作出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决定,上述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包括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冬、陈建夫,联系电话:0571-89838588。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