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信局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监控化学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0〕180号)编制以下清单,市局未在省经信厅裁量基准基础上作进一步细化,现将杭州市经信局印发的《杭州市经信局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转发如下:
杭州高新区(滨江)经信局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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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MB1503232/2025-24013 | 文件编号 | |
责任部门 | 区经信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科室 | 区经信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成文时间 | 2025-05-30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杭州市经信局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监控化学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0〕180号)编制以下清单,市局未在省经信厅裁量基准基础上作进一步细化,现将杭州市经信局印发的《杭州市经信局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转发如下:
杭州高新区(滨江)经信局
2025年5月30日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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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503232/2025-24013
发布机构
区经信局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5-30 16:41:13
杭州市经信局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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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经信局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监控化学品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0〕180号)编制以下清单,市局未在省经信厅裁量基准基础上作进一步细化,现将杭州市经信局印发的《杭州市经信局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转发如下:
杭州高新区(滨江)经信局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