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治国: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5月29日19时许,李治国在杭州市滨江区新州花苑小区附近,为达个人目的,通过其个人手机号码150****5081拨打110电话,谎报新州花苑小区某室内有人从事违法活动,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当日20时许,李治国在杭州市滨江区玲珑府小区附近,为达个人目的,通过其个人手机号码150****5081拨打110电话,谎报玲珑府小区某室内有人从事违法活动,影响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李治国的行为已构成谎报案情。经查证、李治国属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对其从重处罚。
以上事实有1.李治国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检查笔录;5.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五)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之规定。你的行为已构成谎报案情,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处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陈明远、孙振宇 联系电话:18989881890、0571-86685110
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汉东路150号西兴派出所
邮编:310051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陈述和申辩期限内未收到你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的,视为被告知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
2025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