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昌峰: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4月18日18时许,在杭州市滨江区绿香街1号长河派出所东门口,因家庭矛盾纠纷,违法行为人王昌峰手持一把裁纸刀,以挥舞的方式威胁刘某某人身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属情节较重。
以上事实有王昌峰的陈述和申辩;刘某某的陈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你的行为已构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你处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裁纸刀一把。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对拟作出的 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的,你应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被告知人放弃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公安机关将根据调查的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办案单位联系人: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长河派出所 侯辉警官 联系电话:0571-86624929
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绿香街1号
邮编:310052
注:采用邮寄方式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的,应于邮寄的同时电话告知以上联系人,否则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的书面材料的,视为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含听证申请)。
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
2025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