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滨政复〔2024〕121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史琼,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对被申请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4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5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因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24年7月7日将审理期限延长三十日。审理期间,因当事人原因未能听取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是否受理未进行告知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其在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网店内购物消费,后发生消费纠纷,申请人以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起投诉,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3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称其于 2024年2月29日在拼多多购物平台"某坚果专营店"店铺购买了板栗仁,商家在宣传中勾选了无糖误导消费,实际该产品并非宣传所称无糖食品,要求及时制止商家违法行为,给予惩戒并由商家赔偿500元。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针对投诉部分,被申请人进行了受理,并于3月19日通过短信平台告知受理其投诉,当事人已经收到,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2月29日在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在拼多多平台的网店花费14.9元购买“即食板栗”一份,该公司注册地及经营地均位于杭州市滨江区。3月1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挂号信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信,投诉商家在销售板栗仁商品时存在误导消费,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置违法行为。3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时预留的“1*******3”手机号发送短信,告知其对投诉予以受理,具体内容为“您在2024年3月11日17时反映的关于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问题,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该短信发送状态显示为发送成功。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案涉产品购买订单、投诉举报件材料、产品包装照片、经营者资质截图、短信发送内容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举报人杭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地在杭州市滨江区,被申请人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案涉举报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对投诉事项不履行告知受理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3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受理决定并通过向申请人预留的手机号发送短信的方式告知该受理决定,且该短信发送状态为“发送成功”,故被申请人依法已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存在对投诉事项不履行告知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