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滨江区经信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滨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
办公时间:上午9:00--12:30,下午2:00--5:30 (冬令时)、下午2:30--6:00 (夏令时)(法定工作日)
咨询电话:0571-89520462
传真:0571-89520444
依申请公开互联网申请受理网址: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446329/reserved/index.html#/?areaCode=330108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滨江区经信局办公室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经信局工作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内容
1.机构职能类。主要公开机构概况、机构领导、内设机构、工作职能等信息。
2.政策法规类。主要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3.政府决策类。主要公开发展规划、重点工作等信息。
4.工作信息类。主要公开计划总结、政务动态、提案议案、统计数据等信息。
5.行政职权类。主要公开行政许可、行政监管等信息事项。
6.人事信息类。主要公开人事任免信息。
7.财政信息类。主要公开财政预决算情况报告等信息。
8.办事指南类。主要公开本部门所承担的各类相关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受理费用、办事流程、受理条件及申报材料、联系方式等信息。
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滨江区经信局信息公开目录。
(三)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按照“政府信息目录编制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的要求,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组织机构、政策文件、意见征集、重大决策公开、重点工作栏目、工作总结计划、建议提案、财政信息、人事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应急管理”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标题、日期、发布机构、索引号、文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时间及公开机构等项目内容。
(四)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开地址为滨江区门户网站--滨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专栏(http://www.hhtz.gov.cn/col/col1229244060/index.html)。
同时,本机关还将视情况通过“滨江发布”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以及有关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政府信息。
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五)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公开时间为信息产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牵头制作机关)或者保存机关。
申请人可在滨江区经信局网页点击“组织机构”的“机构概况”(http://www.hhtz.gov.cn/col/col1229244060/index.html?number=A001A001)查阅本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信息。
(二)受理机构
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有关规定,滨江区经信局办公室受理向滨江区经信局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向滨江区经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可由滨江区经信局办公室依法予以公开,具体的承办机构为滨江区经信局办公室。
(三)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
电脑端:申请人可登录滨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阳光政务-政务公开”版块的“依申请公开”,或者登入网址:https://mapi.zjzwfw.gov.cn/web/mgop/gov-open/zj/2002446329/reserved/index.html#/?areaCode=330108,提交申请;手机端: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APP的“浙里公开”应用中“依申请公开”功能提出申请。开放时间为:每日8:00—20:00。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寄送单位:滨江区经信局办公室,寄送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邮编:310051,联系电话:0571-89520462。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推荐采用邮政企业寄送信函。
3、现场申请
申请人可以至本机关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为本机关信息公开统一受理点。[地址: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邮政编码:310051;现场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冬令时)、下午2:30—6:00 (夏令时);联系电话:0571-89520462。]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滨江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可在现场受理地点领取,或通过本指南底部附件下载打印。
申请人通过“浙里公开”应用依申请公开功能提出申请的,请先阅读《“浙里公开”应用依申请公开功能使用须知》后再提交申请。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具体信息内容的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五)确定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间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浙里公开”应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本机关发送确认通知时间为双方确认收到申请之日。
(六)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5.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七)申请的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本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八)收取政府信息处理费的情形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市经信局)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上进行投诉和举报,或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