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滨江区巨灾保险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有关单位名单.doc

杭州市滨江区应急管理局 

 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2026年5月27日

杭州市滨江区巨灾保险有关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巨灾保险资金使用管理,细化操作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环〔2022〕81号)、《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浙应急救援〔2021〕150号)、《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杭应急〔2025〕22号)、《杭州市巨灾保险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杭应急〔2025〕28号),结合本区自然灾害特点、财政管理实际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有关资金包括巨灾保险保费、赔付资金、风险减量服务费用。

第三条 巨灾保险保费由区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根据《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保费分摊规则及《杭州市巨灾保险合同》约定,区应急管理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核定的当年巨灾保险保费缴纳至保险机构指定账户。

赔付资金是指灾害损失保障和响应损失保障的赔付资金。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在区应急管理局的指导下,根据实际受灾情况,支付至区应急管理局或指定的个人、企业或单位。赔付资金按照“民生优先、统一管理、统筹保障、规范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风险减量服务费用是指为提高社会抗风险能力、降低社会风险成本,保险机构通过技术、方法、工具的应用,有效减轻损失程度的服务行为所发生的费用。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统筹提出年度风险减量服务需求,由保险机构按计划实施风险减量服务。保险机构须遵循保险机构资金支付程序,严格遵循会计准则,对风险减量服务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赔付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赔付资金分为灾害损失保障赔付资金和响应损失保障赔付资金两类,灾害损失保障赔付资金触发条件:①市气象台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暴雪红色预警、大风红色预警、台风红色预警、雷暴大风红色预警、冰雹红色预警;②中国地震台网发布本辖区内3级及以上地震灾害;③自然灾害导致在承保范围内的自然人(承保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承保区域出差、旅游、务工等的流动人员)人身伤亡。响应损失保障赔付资金触发条件:区应急管理局及同级应急指挥部根据防汛防台应急预案、抗雪防冻应急预案、地震应急预案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IV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第五条 赔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内容:

(一)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费用支出,包括过渡期生活救助、抚慰受灾人员家属、受灾人员伤残救助、受灾人员医疗救助、恢复重建倒损住房的费用支出。

(二)灾害救灾救援费用支出,包括因暴雨、暴雪、大风、森林火灾、台风、雷暴大风、冰雹、地震等自然灾害及灾害诱发的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造成的道路、桥梁等公共基础设施损毁时的应急处置及灾后重建事项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治理、水毁道路堤防灾后应急修复等费用支出。

(三)采购应急物资费用支出,包括因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所需,补充采购应急物资装备的费用支出。

(四)救灾安置费用支出,包括应急响应期间为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不含建筑工地及企业负责转移的人员,紧邻地质灾害治理点的企业除外)的费用支出,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的费用支出。

(五)应急救援费用支出,包括应急响应期间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租赁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车辆、场所的费用支出,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的费用支出(包含装备物资损耗费、车辆通行费、油费等其他费用),劳务费(含备勤费),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等的费用支出。

(六)日常防灾减灾费用支出,包括区政府部署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事项的费用支出,区应急管理局与区财政局商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第六条 赔付资金不适用的情形如下:

(一)已通过政府统一投保的非人身保险(含农村住房保险、农业保险、城镇房屋保险等)获得补偿的。

(二)因自然灾害在异地伤亡的本区人员。

(三)参与其他区、县(市)应急响应救援工作的人员,由其他区、县(市)进行补助的(特殊情况除外)。

(四)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构因履行职责参与应急响应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紧急情况下超出职责范围内的临时采购、租赁、征用等救援费用除外)。

第三章 赔付及补偿对象

第七条 赔付对象为因滨江区辖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导致身故、残疾的自然人。

第八条 补偿对象含滨江区辖区内因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参与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响应备勤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履行职责的除外)或自然人,以及符合要求的转移安置人员。

第四章 赔付及补偿标准

第九条 赔付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根据灾情以及赔付等情况,研究并编制赔付资金分配结算方案,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审定赔付资金分配结算方案,保险机构按赔付资金分配结算方案支付给相应个人或单位。

第十条 赔付资金(除人员伤亡赔付资金外)应优先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和恢复受灾地区生产生活秩序,按照从高到低优先级分为三个档次:第一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费用支出、救灾安置费用支出,占赔付资金总额50%;第二档,应急救援费用支出,占赔付资金总额30%;第三档,灾后恢复重建费用支出、日常防灾减灾费用支出,占赔付资金总额20%。若该档拟支付的补助(偿)资金未超过该档次赔付资金数,结余的赔付资金可按优先级用于其余档次;若该档拟支付的补助(偿)资金超过该档次赔付资金数,则按相应比例进行统筹。

(一)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费用:①人身伤亡损失保障赔付标准(见附1)参照《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中人身伤亡损失类型标准进行赔付。②根据《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环〔2022〕81号,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300元/人,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20元/人/天(每日按24小时计算,不足12小时按半日计算,12-24小时按1日计算,下同),最长救助期限3个月。(《自然灾害救助申请表》见附2)

(二)应急救援费用:①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采购、租赁费用由采购或租赁单位填报《应急救援队伍补助申请表》(见附3),附相关详细清单和费用凭证。②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耗材和毁坏的装备补偿费用,由物资装备所属队伍填报《应急救援队伍补助申请表》,附详细清单和费用凭证。③救援过程中产生的车辆通行费等其他费用按照提供的原始发票进行补助。④劳务费(备勤费)按照不超过每人每天180元计算。⑤物资装备征用补偿费由征用单位填写《应急装备物资征用补偿申请表》(详见附4)。

(三)灾后恢复重建费用:根据《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环〔2022〕81号,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每户补助2万元,一般损坏房屋每户补助2000元。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治理、损毁道路、桥隧、堤防等公共基础设施应急修复等费用所属街道或行业部门要现场核查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因灾倒损房屋救助审批表》《公共基础设施应急修复补助审批表》见附5)

(四)日常防灾减灾费用:经区应急管理局与财政局共同商定后进行支出。

如上述补助(偿)资金已由相关单位先行进行支付的,提供已支付证明后,可支付至救助费用支付单位。赔付资金若有结余,由区财政局统筹使用或用于次年巨灾保险保费支付。

第五章 申请拨付流程

第十一条 赔付资金申请实行“街道部门初审、区级核定、按程序拨付”的流程:

(一)灾情发生后,街道、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灾情核查,统计受灾范围、损失情况、受灾对象等信息,相关队伍汇总救援情况,填写对应的申请表格,附证明材料(如现场照片、损失评估报告等),报区应急管理局。

(二)区应急管理局收到申请后会同财政局进行审核,必要时联合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确认符合资金使用范围后,向保险机构出具赔付资金分配结算方案。

(三)保险机构收到赔付资金分配结算方案后,完成赔付核算,并将赔付资金拨付至赔付资金分配结算方案中指定账户。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各街道、部门做好救灾工作,并做好巨灾赔付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照工作职责对赔付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监督。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安排财政资金保障救灾工作,做好赔付资金规范使用。各街道及部门要对所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资金安排使用规范、透明、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 各街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谎报灾情、虚报费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滨江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滨江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人身伤亡损失保障赔付标准.doc

2.自然灾害救助申请表.doc

3.应急救援队伍补助申请表.doc

4.应急装备物资征用补偿申请表、应急物资征用凭证、应急物资使用情况确认凭证.doc

5.因灾倒损房屋救助审批表、公共基础设施应急修复补助审批表.doc


原文下载:关于印发《杭州市滨江区巨灾保险有关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