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推动金融保险更好地服务灾害救助、风险减量等工作,进一步规范巨灾保险资金使用管理,细化资金操作流程,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区自然灾害特点、财政管理实际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浙江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环〔2022〕81号)
2.《浙江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试行)》(浙应急救援〔2021〕150号)
3.《杭州市巨灾保险+自然灾害防减救全链条服务实施方案》(杭应急〔2025〕22号)
4.《杭州市巨灾保险有关资金管理办法》(杭应急〔2025〕28号)。
三、适用范围
资金赔付对象为因滨江区辖区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导致身故、残疾的自然人。补偿对象含滨江区辖区内因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参与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响应备勤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履行职责的除外)或自然人,以及符合要求的转移安置人员。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内容包括相关资金来源、赔付触发、使用范围、对象标准、拨付流程、监管要求等。
(一)明确相关资金来源
巨灾保险保费:由区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
赔付资金:由保险机构按照灾害损失和响应损失标准进行赔付。
风险减量服务费用:由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需求计划,保险机构按计划实施并规范支付。
(二)明确赔付资金触发条件
灾害损失保障赔付触发条件:发布暴雨、暴雪、台风等红色预警;中国地震网发布辖区3级及以上地震灾害;自然灾害造成承保范围内自然人人身伤亡。
响应损失保障赔付触发条件:启动防汛防台、抗雪防冻、地震、自然灾害救助等自然灾害Ⅳ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三)明确赔付资金使用范围
赔付资金主要用于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应急救援、应急物资采购补充、救灾安置、灾后重建等费用支出。
资金使用优先级:明确“民生优先”,科学统筹分配。第一优先级(占比50%):聚焦“保民生”,优先保障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及救灾安置费用;第二优先级(占比30%):聚焦“保救援”,用于应急救援费用支出(含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租赁、车辆通行及救援人员的劳务备勤补贴等费用);第三优先级(占比20%):聚焦“保恢复”,用于灾后恢复重建费用(含倒损住房重建、公共基础设施的应急修复等费用)及日常防灾减灾支出。
(四)明确赔付及补偿的对象与标准
赔付对象:辖区内因自然灾害身故、残疾的自然人。
补偿对象:辖区内因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参与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响应备勤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及符合要求的转移安置人员。
核心标准:
人身伤亡:死亡和一级伤残20万元/人,逐级递减至十级伤残2万元/人。
生活救助: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300元/人;过渡期生活救助20元/人/天,最长不超过3个月。
住房重建: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万元/户,一般损坏2000元/户。
救援劳务费(备勤费):不超过180元/人/天。
其余费用以实际产生费用进行核算。
(五)明确申请拨付流程
实行街道部门初审→区级核定→按程序拨付。灾情发生后,街道和部门开展灾情核查,填报相关申请材料。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审核(必要时实地核查),出具赔付资金分配结算方案。由保险机构按方案拨付至指定账户。
(六)明确资金监管要求
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实施全过程绩效监督。对谎报灾情、虚报费用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责;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注意事项
1.已通过政府统一投保的非人身保险(含农村住房保险、农业保险、城镇房屋保险等)获得补偿的、因自然灾害在异地伤亡的本区人员、参与其他区、县(市)应急响应救援工作的人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构因履行职责参与应急响应救援所产生的费用,不在本办法赔付范围。
2.本办法自2026年5月27日起施行。
六、关键词解释
1.风险减量服务费用:指为提高社会抗风险能力、降低社会风险成本,保险机构通过技术、方法、工具的应用,有效减轻损失程度的服务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2.灾害损失保障赔付资金:主要赔偿特定灾害情况下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灾难救助、公共设施修复和重建等所发生的费用。
3.响应损失保障赔付资金:主要赔偿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过程中产生的需征用人员、物资、场地等所产生的救灾安置和应急救援费用。
七、解读机关、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滨江区应急管理局
解读人:王优良(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
联系方式: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救援科,0571-89521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