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更好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对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扛起“经济大区挑大梁”的责任担当,奋力打赢开局战,实现一季度“开门红”,现启动2025年度区级知识产权专项资助的申报工作,请符合条件的单位于2026年1月31日前递交申报材料,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及所需材料
(一)推进知识产权战略
1.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资助
(1)政策原文:
支持培育高价值专利组合,组合中包括5件以上均具有《专利合作条约(PCT)》同族申请的发明专利的,经认定,每个组合奖励1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在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授权的境内外相关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或授权证书及每个发明专利对应的《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公布文件(新获得5件以上均具有PCT同族申请的发明专利为一个高价值专利组合);
③高价值专利组合资助申请清单(附件2)。
2.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资助
(1)政策原文:
新获得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1000元,每个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3万元。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数据知识产权申报清单(附件3)、清单中所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推进品牌战略
1.驰名商标认定资助
(1)政策原文:
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行政、司法机关出具的认定文书。
2.境外商标注册资助
(1)政策原文:
新获得境外商标注册的,每件奖励不超过其获得商标权所缴纳的规定费用的50%。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境外商标证或其他可以证明商标注册成功的证明;
③获得商标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凭证(外文材料请提供中文翻译件);
④官费缴纳信息表(附件4,按照相关缴费通知书上实际缴费货币种类填写官费)。
(三)培育知识产权优势单位
1.无发明专利“清零”的规上企业资助
(1)政策原文:
对通过开展自主研发活动,首次实现无发明专利“清零”的规上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首次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
2.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资助
(1)政策原文:
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机构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给予1.5万元奖励;新获得《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能力评价一至五级的,分别给予4万元、6万元、9万元、12万元、20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等级证书复印件。
(四)鼓励知识产权金融创新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资助
(1)政策原文:
对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按照年度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月均利率的50%予以贴息奖励,同一主体年贴息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第三方评估机构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对应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报告(须加盖对应机构公章),评估金额低于质押金额将根据评估金额计算贴息,鼓励商业银行对单笔1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施“内部评估+银企协商”确定价值;
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
④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书,如涉及多个知识产权质押,应提交对应的所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书;
⑤知识产权质押相关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还款凭证、付息凭证。
(3)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①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书生效日期晚于实际放款日期;
②同一件知识产权已申领过质押贴息。
2.知识产权证券化资助
(1)政策原文:
对以企业或其他机构为发行主体,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且单个项目实际融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主体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等批复文件(非金融机构无需提供);
③央行、交易所、交易商协会等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相关批复等证明材料;
④提交金融主管部门的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计划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
⑤知识产权评估报告;
⑥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书,如涉及多个知识产权质押,应提交对应的所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书;
⑦与参与企业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借款合同(单项借款合同);
⑧参与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到账凭证复印件;
⑨申报主体为证券化项目的项目管理(协调)人的证明材料。
3.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1)政策原文:
对知识产权保险每项给予实际支出的80%保费奖励,同一主体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提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按保费的3%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奖励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申报补助项目清单(附件5);
③知识产权保险投保单及发票复印件。
(五)鼓励知识产权运营创新
1.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资助
(1)政策原文:
支持开展行业专利数据库建设,开展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以及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等知识产权活动,经考核,单项活动经费给予5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委托合同书及付款凭证;
③对应项目的完成情况报告。
2.知识产权转化资助
(1)政策原文:
支持高等院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实施知识产权转化工作,对每年度向中小微企业转让或许可专利20家以上,或当年累计成交到账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5%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主体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等院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医疗机构获得专利权转化运用,单个合同实际支付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许可、转让金额5%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主体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实施知识产权转化工作的高等院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医疗机构:
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复印件及汇总表,相关转让、许可专利的清单及汇总表;
专利的转让方为多方且共有权利人符合本项目申报条件的,申报人须提交其他共有权利人放弃申报的声明;
与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对应的交易发票,免费专利开放许可的,可以不提供发票,但需提供《专利开放许可业务收文回执》;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权属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②获得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中小微企业:
转让、许可专利的汇总表;
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复印件;
专利的受让方为多方且共有权利人符合本项目申报条件的,申报人须提交其他共有权利人放弃申报的声明;
与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对应的实际支付票据,银行回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权属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六)鼓励知识产权维权
1.知识产权维权资助
(1)政策原文:
对在涉外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主体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代理合同书及付款凭证;
③生效的裁判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和解书复印件(如为外文请提供中文翻译件)。
(七)鼓励知识产权行业保护
1.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成立资助
(1)政策原文:
新成立的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正式运作后,经审核同意,给予开办经费补贴30万元。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备案文件及运行报告。
2.专利池运营资助
(1)政策原文:
支持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开展专利池运营,年度入池发明专利量超过200件且实现专利许可10件以上的,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年度入池发明专利清单;
③专利许可合同复印件及汇总表;
④许可专利的清单及汇总表。
3.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资助
(1)政策原文:
支持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经审核,每年参考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奖励承建方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报告;
③2025年度实际支出成本审计报告。
(八)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房租补贴
(1)政策原文:
对具有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备案)的合法资质且依法经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实际使用面积80%的租金补贴,最高补贴500平方米。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或备案文书复印件;
③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④租赁场所产权证复印件;
⑤在职员工人数证明(机构员工人数说明及2025年12月的社保证明或者个人所得税表)。
2.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成立补贴
(1)政策原文:
对新成立的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或备案文书复印件;
③境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合法代理资质复印件;
④在职员工人数证明(机构员工人数说明及2025年12月的社保证明或者个人所得税表)。
3.品牌指导服务站、海外知识产权公益服务站建设资助
(1)政策原文: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承建品牌指导服务站且托管服务区内企业50家以上的,或者承建海外知识产权公益服务站的,经审核合格,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2025年度品牌指导服务站或海外知识产权公益服务站建设工作报告;
③申报品牌指导服务站资助的还需提交企业托管合同复印件及汇总表。
(九)培育引进知识产权人才
1.知识产权人才奖励资助
(1)政策原文:
对新获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知识产权高级技术职称且申请时在本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给予该单位2万元奖励。获奖励的单位应当对相关人才给予一定奖励。
(2)申报材料(须加盖公章):
①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获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以及与其就职服务时长对应的社保缴纳凭证;
③获证人员的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复印件或知识产权高级技术职称复印件。
二、适用对象
享受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须为第一权利人,同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申报要求(政策文件详见附件6)。
三、其他事项
1.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于2026年1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递交至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1号楼504(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可邮寄,一个项目一份材料、无须装订)。区市场监管局将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相关项目进行审计,根据政策规定核定资助金额。
2.区内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加入滨江区知识产权交流群(QQ):256982660,申请进群请备注企事业单位、姓名,群内会及时更新知识产权相关政策通知(已经在“滨江区知识产权交流群”的不要重复加群)。
3.申请单位或组织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将失信信息纳入信用联合奖惩信息管理系统实施联合奖惩,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向社会公开其失信信息。
联系人:梁梦莹、戴露晓
联系电话:89838596、89838357
附件:
附件6: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 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杭州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