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个人责任。
第五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的;
(四)违反保密审核制度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影响的;
(七)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二)责令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除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外,应当追究党纪、政纪或其他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