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发布时间:2015-11-19 10:45 点击率: 字体:[ ]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核。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核。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核,是指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核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核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有关部委联合颁发的《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事项具体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

审核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必须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由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核小组组长应由熟悉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领导担任。

政府信息公开

区府办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索引号

002493419/2015-01603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15-11-19 10:45:03

滨江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各级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核。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核。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核,是指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核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保密审核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保密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有关部委联合颁发的《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事项具体范围》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

审核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六条 各行政机关必须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审核小组”),由审核小组负责审核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审核小组组长应由熟悉业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领导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