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水环境质量,巩固“清三河”工作成果,遏制黑臭河、垃圾河“反弹”,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区黑臭河、垃圾河“反弹”问题实施责任追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黑臭河、垃圾河“反弹”的认定标准
(一)黑臭河“反弹”的认定标准
1.被杭州市级以上督查发现黑臭河“反弹”问题的。
2.被杭州市治水办通报为红色预警的。
3.同一河道被杭州市治水办通报为黄色预警一年内累计达到2次的。
4.被主要媒体曝光黑臭河“反弹”的问题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到位的。
5.被区治水办督查发现超过黑臭河验收标准的。(认定标准暂以《浙江省垃圾河、黑臭河清理验收标准》(浙治水办发〔2014〕5号)为准,如新出台认定标准以新标准为准。)
6.同一河道被区治水办通报为红色预警一年内累计达到2次的。
7.同一河道被区治水办通报为黄色预警一年内累计达到3次的。
(二)垃圾河“反弹”的认定标准
1.被杭州市级以上督查发现河道保洁问题的。
2.被主要媒体曝光河道保洁问题的。
3.同一河道被区级督查发现河道保洁问题或河道长效保洁机制不健全、不落实,一年内累计达到2次的。
4.因拆迁等原因造成人为的垃圾河问题。
二、部门职责分工
按照“源头治水、联动治水、科学治水”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理清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河长单位:负责巡查,检查督促责任人员做好河道保洁等工作,协调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宣传、组织、发动干部群众参与治水护水工作。
(二)属地街道:负责以网格化要求排查,对河道污染情况进行上报,配合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河道治理工作,宣传引导居民爱护水环境意识。
(三)主管部门:
区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城市生活污水污染源的排查、监管、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泥浆水偷倒行为的排查、生活污水排污监管执法、区管河道保洁等工作。
区环保分局负责工业污染源的排查、监管、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河道办)、城管局、水务公司等部门推进排水管网调整、管道改造,防止污染河道水质。
政府投资在建的项目由主管单位负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河长制”管理的职责履行部门职能。
三、黑臭河、垃圾河“反弹”责任认定
对出现黑臭河、垃圾河“反弹”的情况,由区治水办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按照“尽责、免责”原则,查明原因,认定责任。
(一)引起黑臭河“反弹”的污染源属于“河长”单位和街道排(巡)查不到位或未交办、上报、处置的,河长单位和属地街道承担主要责任,主管部门承担次要责任。
(二)引起黑臭河“反弹”的污染源已经“河长”单位和街道排(巡)查到位,并交办到属地街道和主管部门的,则“河长”单位不承担责任,责任认定如下:
1.对引起反弹的问题,属地街道有职权处理而未处理的由属地街道承担全责。
2.对引起反弹的问题,属地街道无职权处理,且未向主管部门反映、报告的,由属地街道承担主要责任,有关主管部门承担次要责任。
3.对引起反弹的问题,属地街道无职权处理,且向主管部门上报,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处置不力的,则由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三)引起“垃圾河”反弹问题的责任认定如下:
1. 因保洁单位养护不力造成,由保洁单位主管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2. 因拆迁等原因造成,由主管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四、黑臭河、垃圾河“反弹”问题的问责措施
一经出现黑臭河、垃圾河“反弹”问题,区治水办联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认定责任后,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落实问责措施。
(一)对初次出现黑臭河、垃圾河“反弹”问题的,区治水办对调查结果和责任认定在全区通报。
(二)对一年内累计出现2次以上(含)黑臭河、垃圾河“反弹”问题或被省、市新闻媒体曝光的,区治水办对调查结果和责任认定在全区通报。同时,由区纪委(监察局)根据《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办法》(市委办发〔2015〕59号)、《关于印发高新区滨江“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工作问责处理暂行办法》(党委办〔2014〕27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对性质恶劣、影响极大,且相关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三不”问题的,由区治水办按照《杭州市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违反行政纪律问题线索的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5〕116号)移送问题线索,由区纪委(监察局)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
附件信息:滨政办〔2016〕17号(黑臭河垃圾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