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滨江区依申请之政府信息公开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9 15:26 点击率: 字体:[ ]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依申请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防范和减少行政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制定《杭州市滨江区依申请之政府信息公开操作流程(试行)》。

一、操作原则

1、部门负责

根据层级管理原则和我区实际,依申请之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为区政府(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单位)两级,分别按照“谁受理、谁答复”的原则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2、及时报告

有关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法制办报告。答复意见要在2个工作日内抄送区法制办备案。

3、主动协调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单位,要主动与相关单位协调、沟通和研究;多个单位同时收到申请的,由区法制办确定牵头协调单位,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积极派人参加,协助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4、依法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操作流程

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单位)的有关科室(或窗口)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转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办理科室,由办理科室仔细研究申请内容并提出初步答复意见,然后召集法律顾问会商并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初稿,经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签发后,有效送达申请人。

三、有关要求

1、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单位),均应明确分管领导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科室(或窗口)和办理科室,确定工作人员,报区法制办备案。

2、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加强保密审查,确保不泄密。并按照该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本机构是否公开义务主体、是否已经主动公开或由其他部门依申请公开、是否公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是否按照申请全部公开等环节和层次,分步进行研究。如申请内容不明确,受理单位应制作《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或联系申请人进行明确并制作《询问笔录》加以固定,作为政府信息申请的补充。

3、无论依申请之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公开,均应制作告知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达,公开政府信息应制作告知书并附送告知内容。不予公开则应告知理由并引用相关法律规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无须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和预测的责任。

4、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查后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

5、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在作出答复前主动告知事项的前置和后续办理部门及信息所涉及的街道办事处,如需公开的信息中涉及保存的信息,应在公开前主动告知信息制作部门并征求其意见。

6、结合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单位)均应聘请专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7、上级转来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交办单,应按照区政府交办确定的牵头单位,协调研究并处理。

 

杭州市滨江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0月25日


政府信息公开

区府办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索引号

002493419/2017-05056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17-11-29 15:26:35

关于印发《杭州市滨江区依申请之政府信息公开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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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依申请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防范和减少行政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制定《杭州市滨江区依申请之政府信息公开操作流程(试行)》。

一、操作原则

1、部门负责

根据层级管理原则和我区实际,依申请之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为区政府(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单位)两级,分别按照“谁受理、谁答复”的原则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2、及时报告

有关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法制办报告。答复意见要在2个工作日内抄送区法制办备案。

3、主动协调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单位,要主动与相关单位协调、沟通和研究;多个单位同时收到申请的,由区法制办确定牵头协调单位,各有关单位要按要求积极派人参加,协助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4、依法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二、操作流程

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单位)的有关科室(或窗口)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转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办理科室,由办理科室仔细研究申请内容并提出初步答复意见,然后召集法律顾问会商并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初稿,经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和主要领导签发后,有效送达申请人。

三、有关要求

1、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单位),均应明确分管领导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科室(或窗口)和办理科室,确定工作人员,报区法制办备案。

2、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要加强保密审查,确保不泄密。并按照该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本机构是否公开义务主体、是否已经主动公开或由其他部门依申请公开、是否公开(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是否按照申请全部公开等环节和层次,分步进行研究。如申请内容不明确,受理单位应制作《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补充,或联系申请人进行明确并制作《询问笔录》加以固定,作为政府信息申请的补充。

3、无论依申请之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公开,均应制作告知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达,公开政府信息应制作告知书并附送告知内容。不予公开则应告知理由并引用相关法律规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无须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和预测的责任。

4、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不予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查后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

5、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在作出答复前主动告知事项的前置和后续办理部门及信息所涉及的街道办事处,如需公开的信息中涉及保存的信息,应在公开前主动告知信息制作部门并征求其意见。

6、结合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要求,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部门(单位)均应聘请专职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7、上级转来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交办单,应按照区政府交办确定的牵头单位,协调研究并处理。

 

杭州市滨江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