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工作,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货币化安置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5〕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货币化安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由被补偿人自行选择实物安置或货币化安置。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家庭,至少应有一套商品住宅房屋或一套实物安置房屋。
三、货币化安置面积以自然人为计算单位,被补偿人可根据审核确定的安置人口和安置面积,由家庭内具备安置资格的全体成员同意后,向补偿人(或动迁机构)提出申请。本通知发布前被补偿人家庭未安置完毕的安置面积(含经审核的新增人口安置面积)需货币化安置的,也可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
四、货币化安置的人口、面积由社区和街道核准,报区建管中心同意后,由补偿人(或动迁机构)与被补偿人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货币化安置款。
五、根据本区实际,全区实行统一的货币化安置单价,由区政府逐年公布。货币化安置款=货币化安置单价×货币化安置面积-相应的实物安置房结算价款。
六、货币化安置协议一式五份,由补偿人、被补偿人各执一份,并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建管中心、国土分局各执一份。
七、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给予7200元/人的货币化安置奖励,并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过渡费。
八、经村(居)民代表大会决定并经区政府同意实施的整村成片拆迁,及其他收购的,其货币化安置按本通知操作。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建管中心负责解释。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5日
原文下载:滨政办〔2017〕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