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会同区监委效能办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区政府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区政府各职能部门。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部门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符合规定、便民;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并落实到位。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评议人等;
(三)组织实施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进行整改;
(五)将有关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向全区公开发布并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