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工作,引导基层统计调查单位牢固树立统计诚信理念,营造统计调查单位诚信统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统字〔2017〕99号)和《杭州市统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统计诚信单位评价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统计诚信单位评价工作,现就全区开展统计诚信单位评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统计诚信单位评价工作的范围

统计诚信单位评价工作的范围主要是本区行政区域内连续经营2年以上且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四上”单位(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二、统计诚信单位的评定方式

统计诚信单位评价工作由区、街道两级统计部门组织实施。各街道负责街道属企业的区级统计诚信单位的推荐工作;区统计局负责区直属企业的区级统计诚信单位的推荐工作和全区企业的区级统计诚信单位的评定。统计诚信单位的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具体评定标准见附件2)

各级统计部门在统计诚信单位评定工作中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

(一)区级统计诚信单位评定

1、区级统计诚信单位的评定采取企业自荐、各专业推荐和街道推荐相结合,由区统计局评定的方式进行。

2、每年评定区级统计诚信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为全区“四上”单位总数的2%左右(上年度已评定的企业不占本年度名额比例);前一年度已被评定为区级统计诚信单位的,本年度又推荐为区级统计诚信单位的数量原则上为前一年评定数的95%左右。

3、符合统计诚信单位基本条件的单位,经自荐或推荐,填写《杭州高新区(滨江)统计诚信单位评定审批表》(见附件1)。区统计局将对上报对象的资料进行审核,信用查询,并对其进行实地抽查,根据拟评定单位总数,按得分排序确定初步名单,经公示后,研究确定为区级统计诚信单位。

4、经区统计局评定为区级统计诚信单位的可以推荐为杭州市统计诚信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推荐为区级统计诚信单位:

(1)三年内有受到统计行政处罚或因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被处分记录的;

(2)报送统计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的;

(3)没有明确统计职能机构或统计岗位的;

(4)没有明确统计分管领导和统计负责人及其职责的;

(5)统计人员无故不参加统计专业知识培训和统计专业年(定)报等会议的;

(6)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不规范、不真实或无相应凭据的;

(7)统计工作所需的设备配置不全的;

(8)各级信用平台上2年内有失信记录的。

(9)其他规定的情形。

三、区级统计诚信单位的表彰和管理

(一)对第一年评定为区级统计诚信单位的,由区统计局发文通报表彰,并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加载该单位的诚信信息一年;对连续二年通过区级统计诚信单位评定的单位,由区统计局发文通报表彰,并颁发“杭州高新区(滨江)统计诚信单位” 的证书,并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加载该单位的诚信信息二年。对第一年评定为杭州市统计诚信单位的单位,由市统计局发文通报表彰,并在信用杭州官网和杭州统计信息网公示诚信信息一年;对连续二年通过杭州市统计诚信单位评定的单位,由市统计局发文通报表彰,并颁发“杭州市统计诚信单位”证书,并从第二年通过评定起在信用杭州官网和杭州统计信息网公示诚信信息二年。

(二)对已被评定为杭州高新区(滨江)统计诚信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公示期间,发现网上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核实并予以更正。

(三)已被评定为区统计诚信单位,公示期间参加政府统计部门评优评先等活动时,可予以优先考虑。

(四)已被评定为区统计诚信单位,公示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除其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加载的诚信信息,收回其“杭州高新区(滨江)统计诚信单位”证书,并予以公告,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统计诚信单位。

1、被举报经查实的;

2、有统计违法行为经查实的;

3、报送的统计资料不及时或不完整的;

4、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混乱、不真实或无相应凭据的;

5、统计从业人员未按要求参加统计专业知识培训的;

6、在统计诚信单位评价中弄虚作假经查实的。

(四)已获证书的市、区统计诚信单位,在二年有效期满后再次获得区级统计局推荐的,可适当简化评价程序。

五、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街道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统计诚信单位评价工作的意义,明确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实效。要把统计诚信单位评价工作与基层统计基础建设相结合,认真抓好统计诚信单位的评价工作,推进统计基础建设再上新台阶。

本意见自2018年11月24日起施行,前发《高新区(滨江)统计局关于在全区开展统计诚信单位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区统〔2013〕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杭州高新区(滨江)统计诚信单位评定审批表

2、杭州高新区(滨江)统计诚信单位评定标准

杭州高新区(滨江)统计局关于在全区开展统计诚信单位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