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中保基本、兜底线的职能,保障老年人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入住养老机构,根据区委办《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区委办〔2017〕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办养老机构是指区阳光家园、元墅西兴老人公寓、各街道敬老院、社区托老园及其他符合要求的养老机构,包括公建民营养老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按规定进入轮候,通过评估后安排入住养老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高龄老人是指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估与轮候对象为60周岁以上、具有滨江区户籍或子女被认定为服务滨江区企业的高层次人才非本区户籍直系亲属老人,且老人无暴力倾向、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高龄、失能或失智老年人。

第六条区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

第七条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负责对申请人开展入住评估工作,提供准确的轮候对象评估情况信息;各公办养老机构负责提供轮候床位信息,对申请人进行资料复核及入住评估轮候日常事务性工作;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方负责评估轮候平台的日常维护,对养老机构公开轮候整体情况进行监管和审核,对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和投诉进行跟踪管理。

第八条 特困人员由街道敬老院予以兜底保障或街道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优先解决。

第九条 启动条件:当机构床位200张(不含200张)以下,入住率达到80%;机构床位200张—1000张,入住率达到85%;机构床位1000张以上,入住率达到90%时,各机构分别以机构规模与入住率为依据,分类启动本办法。若机构设置护理区与自理区,按护理床位与自理床位入住率分别予以启动。

第二章  申请轮候

第十条轮候分为优先轮候与普通轮候。

(一)优先轮候对象:低收入(低保或低边)家庭中高龄、失能或失智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失独人员、市级以上劳模或市级以上“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滨江区内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入选者和上市企业、瞪羚企业、“5050计划”入选企业等高层管理人员(副总以上)家庭父母高龄、失能或失智老年人。

(二)普通轮候对象: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具有本区户籍的其他高龄、失能或失智老人;区内创新型企业的创新人才和其他重点企业骨干人员家庭父母高龄、失能或失智老年人。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老年人申请入住养老机构,可自行或由他人协助登陆滨江区智慧养老评估轮候平台,在线填写《杭州市滨江区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申请表》,并同时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民政局在评估轮候平台上初步审核通过后,按提交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入评估轮候。

第十二条 在轮候过程中,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评估轮候平台及时更新个人信息。优先轮候对象转变为普通轮候对象的,应按照总排位在普通轮候通道进行排位轮候。由普通轮候对象变为优先轮候对象的,应按照第十二条要求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优先轮候通道的末位进行轮候。申请人户籍迁移出滨江区的,将不再参与排位轮候。


第三章  评估入住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根据床位空置情况,及时通知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按照平台申报先后顺序通过电话通知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约定日期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依照国家、省、市关于老年人入住评估的行业标准或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入住评估,并据实填写《老年人能力评估表》,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健康状况、生活活动能力、精神与行为状态、护理等级,并根据评估结果将老年人能力划分为完好、轻度失能失智、中度失能失智、重度失能失智四类。

第十五条申请人收到评估通知后,应在约定日期携带以下资料参加评估:

(一)申请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人相关历史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自行到评估机构所在地进行评估,也可以由评估机构上门评估,首次评估不收取费用,由区财政予以保障,若需复评,老年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评估结果,按轮候先后顺序通知与空余床位类别一致的申请人入住。申请人在评估后3个月内入住养老机构,无需重新评估。超过3个月,或虽未超过但申请人身体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均需重新评估。

第十八条 申请人经评估合格,在接到入住养老机构通知后,应携带申请人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报告、历史病历资料、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人员的相关证明交养老机构审核。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对资料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申请人填写《滨江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复印件和评估机构提供的《老年人能力评估表》交由养老机构一并存档。

第二十条 在办理入住手续时,老年人应按照养老机构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交纳费用,对符合滨江区公开准入补助的人员按相关补贴政策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公办养老机构根据老年人的行为能力评估结果,按分级分区原则,为入住老年人指定居住区域。

第二十二条入住后第一周为试住期,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意隐瞒情况的或老年人入住期间不履行养老协议的取消入住资格并清退。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本次入住评估轮候:

(一)无特殊事由未按约定日期参加评估的;

(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三)经评估机构电话通知入住后,7个工作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和养老机构应将申请人的评估结果和资格审核结果上传评估轮候平台共享。申请人对资格审核或入住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提出复核申请,由区民政局开展复核工作,复核结果为最终评估结果,并电话通知申请人和养老机构。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及其监护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提交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入住养老机构资格。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如实、及时公示空余床位信息,可以设置一定数量的应急床位,用于本院床位周转、应急和临时安置。

第二十七条区民政局、养老机构、评估机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运营方应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由街道主管的养老机构在执行本办法基础上,可以根据机构情况制定相应的入住评估与轮候管理办法,报区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1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