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杭政函〔2019〕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杭州市滨江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杭 州 市 滨 江 区 财 政 局

2019年12月31日

杭州市滨江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杭政函〔2019〕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完善银行机构支持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评价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账户和定期存款招标的评标方法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应包括投标银行经营状况、投标利率水平和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二、统一指标权重和评分方法

为确保资金安全,鼓励银行提升服务水平,推动信贷资源向实体经济倾斜,设置统一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指标权重和评分方法,招标单位应在此基础上设置具体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

三、统一指标数据来源

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经营状况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区金融办向市金融办获取后发给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统一向招标单位提供。其中,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人行综合评价、民营企业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制造业贷款、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额、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结果等指标数据源自市金融办,区属国有企业融资指标数据源自区财政局。

四、加强监管指导

区财政局、区发改局等监管部门以及区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监督、检查,指导招标单位落实本实施细则各项要求。招投标银行要对提供的相关信息及数据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虚报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招标单位应当撤销账户、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区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分指标.docx


原文下载:关于印发《杭州市滨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