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根据现阶段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求,我局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文件论证(公示)、报经区政府审批、绩效管理及合同履约等方面,对《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区办〔2015〕27号)作了相应修订,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7月12日前通过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柴立挺 联系电话:0571-87760023
传 真:0571-87760004 邮政编码:310052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28号滨江财政大楼
附件:
1、征求意见表
2、《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修订稿)
3、《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区办〔2015〕27号)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财政局
2019年7月8日
附件1:
征求意见表 | |||
征求内容 |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修订稿) | ||
单位名称 | (盖章) | ||
填报人 | 联系方式 | ||
修改意见或建议 |
附件2、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修订稿)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规范我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4〕161号)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文件规定和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加快全区社会经济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注重实效,稳妥有序。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有序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三)严格程序,竞争择优。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事定费,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享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四)监督评价,动态调整。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和科学评估,对承接主体和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增强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协调机制,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服务的职能事项,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将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有机衔接,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机构编制和经费。
三、购买主体
(一)区属各行政机关;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四、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特点明显。
(一)教育、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城乡社区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等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均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区财政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牵头编制《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并根据省市调整情况,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税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违约失信行为,资质审查合格,企业营运正常,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六)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特定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六、购买方式与程序
(一)购买方式
1、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2、对于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采购需求难以详细描述、市场竞争条件尚不具备等情形,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政府批准。
3、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若更换承接主体,将导致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2)之前已由区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必须向区政府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采购服务的;
(3)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原先承担的服务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其继续承担服务的;
(4)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在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政府采购结果,区级政府部门或单位需要直接采用的;
(5)区政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公共政策目标,需要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服务项目等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二)采购程序
1、项目确定。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本单位工作实际编制购买服务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数量、成本测算和绩效目标等内容。对突发的应急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确需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由购买主体向区财政部门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专家论证。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其采购文件(含采购需求)在公开发布或出售前,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或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开征求意见。论证专家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组成,论证专家原则上应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取,如专家库不能满足,可以向区财政局申请由购买主体自行从熟悉该行业和领域的社会专家中聘请,但聘请的专家应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基本条件,且参加需求论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3、组织购买。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坚持“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监督有力”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严禁直接发包或转包行为。承接主体的确定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以及政府引导调控作用的发挥。
4、合同签订。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5、项目实施。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全程实行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同双方要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积极应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6.、采购期限。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一年一采购。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按照合并后的预算年限一次性采购,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3年。采购主体应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分年度考核实施,并根据考核情况签订年度服务合同,或按照合并后的预算年限一次签订、分年度考核实施。
通过公开竞争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原项目承接主体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长于原采购的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服务期的,由采购主体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管理要求
(一)预算管理要求
1、政府购买服务实行“项目申报、预算统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预算管理办法。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明确服务事项、受益对象、购买方式、服务标准等,在预算编制系统内完整地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并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审核。
2、区财政局将审核通过的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中列支,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购买费用。
(二)绩效管理要求
1、绩效目标。购买主体在编制服务项目采购预算的同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能和项目特性等方面设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包括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并作为预算编审的重要依据和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2、绩效监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购买主体应根据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定期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按期保质保量实现。财政部门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服务项目,暂缓或停止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
3、绩效评价。购买主体应对所购买服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开展自评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对相关购买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进行指导和监督,视项目情况实施绩效抽查或重点绩效评价,并逐步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整改制度、通报制度、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制度。
(三)信息公开要求
购买主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履约情况、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
(四)履约管理要求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评审(谈判)结果,与承接主体订立书面政府采购合同。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对承接主体履约情况组织实施验收和评价,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等标准的履约情况。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区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梳理可委托社会力量承接的事项,明确服务标准,加强项目管理。
(二)明确分工
1、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牵头做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2、区发改局负责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和制度。
3、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梳理政府职能,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4、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5、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购买服务合同的履行,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6、购买主体负责制定购买服务的相关实施细则或方案,编制购买服务计划,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三)建立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做好各项制度、政策的配套和衔接,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标准体系,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强化监管。购买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民政、市场监管、监察、审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协同履行部门职能,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
(五)扩大宣传。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宣传。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购买服务的积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项目管理、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水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办公室
附件3: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规范我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4〕161号)等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为加快全区社会经济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共同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注重实效,稳妥有序。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有序拓展政府购买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三)严格程序,竞争择优。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事定费,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享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四)监督评价,动态调整。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监督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和科学评估,对承接主体和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增强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协调机制,对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服务的职能事项,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将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有机衔接,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机构编制和经费。
三、购买主体
(一)区属各行政机关;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四、购买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以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特点明显。
(一)教育、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城乡社区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
(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等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均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区财政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编制《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见附件),并根据省市调整情况,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对《指导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五、承接主体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税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违约失信行为,资质审查合格,企业营运正常,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六)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六、购买方式与程序
(一)购买方式
1.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2. 对于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采购需求难以详细描述、市场竞争条件尚不具备等情形,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但应当在编报采购方案时提出,提供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及相关材料。100万元以内的由区财政局批准,100万元以上的报区分管领导批准。
3.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若更换承接主体,将导致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2)之前已由区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必须向区政府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采购服务的;
(3)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原先承担的服务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其继续承担服务的;
(4)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在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政府采购结果,区级政府部门或单位需要直接采用的;
(5)区政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公共政策目标,需要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服务项目等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二)采购程序
1. 项目确定。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本单位工作实际编制购买服务计划,并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数量、成本测算和绩效目标等内容。对突发的应急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确需政府购买服务的,可由购买主体向区政府提出,经费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经购买主体区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100万元(含)以上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 专家论证。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其采购文件(含采购需求)在公开发布或出售前,购买主体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滨江区政府采购网等媒体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论证专家应当由3名以上单数组成,论证专家原则上应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选取,如专家库不能满足,可以向区财政局申请由购买主体自行从熟悉该行业和领域的社会专家中聘请,但聘请的专家应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基本条件,且参加需求论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3. 组织购买。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坚持“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监督有力”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接主体,严禁直接发包或转包行为。承接主体的确定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以及政府引导调控作用的发挥。
4. 合同签订。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5. 项目实施。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全程实行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同双方要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积极应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6. 采购期限。政府购买服务原则上一年一采购。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按照合并后的预算年限一次性采购。采购主体应相应制定考核办法,分年考核实施,并根据考核情况签订年度服务合同。但最多不得超过3年。
通过公开竞争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原项目承接主体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长于原采购的合同期限。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服务期的,由采购主体提交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七、管理要求
(一)预算管理要求
1.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项目申报、预算统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的预算管理办法。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明确服务事项、受益对象、购买方式、服务标准等,在预算编制系统内完整地反映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并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区财政局审核。
2. 区财政局将审核通过的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经费中列支,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购买费用。
(二)绩效评价要求
1. 购买主体在编制服务采购预算的同时,符合项目支出绩效申报管理要求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应一并编制预算绩效目标。预算绩效目标应细化、量化,便于预测预算资金并作为后续绩效评价的依据。预算绩效不明确,未细化、量化的不予纳入预算。
2. 符合绩效目标申报管理要求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其购买主体应对所购买服务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开展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及时报送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要对相关购买主体开展的绩效评价进行指导和监督,并视情况实施绩效抽查或重点绩效评价。
3. 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可以自行组织开展,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应遵照现行有关办法规定的评价程序,采取恰当的评价方法,根据项目特点和绩效评价有关管理要求制定评价指标,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编制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信息公开要求
购买主体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有关信息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购买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要求、服务内容、预算安排、购买程序、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等。
八、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建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区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梳理可委托社会力量承接的事项,明确服务标准,加强项目管理。
(二)明确分工
1. 区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牵头做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再评价等工作。
2. 区发改局负责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和制度。
3. 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梳理政府职能,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4. 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5. 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购买服务合同的履行,资金的安排、管理、支付、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6. 购买主体负责制定购买服务的相关实施细则或方案,编制购买服务计划,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三)建立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做好各项制度、政策的配套和衔接,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标准体系,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为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强化监管。购买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财政、民政、市场监管、监察、审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协同履行部门职能,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管。
(五)扩大宣传。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宣传。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购买服务的积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项目管理、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水平。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附件:
杭州高新区(滨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 教育类 | 公共教育基础设施管理与维护 |
教师教育培训 | ||
校园安保 | ||
校车接送服务 | ||
公共教育成果交流、竞技与推广 | ||
医疗卫生类 | 城乡社区基本卫生服务 | |
重大疾病预防辅助性工作 | ||
群众健康检查服务 | ||
公共医疗卫生知识宣传交流 | ||
文化类 | 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 |
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包括创作、演出、宣传、阅读、艺术培训、讲座等) | ||
文化保护和传承活动 | ||
公益性新闻、广播、电视、电影、广告、编辑、译制等服务 | ||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 ||
体育类 | 公共体育活动赛事的组织与实施 | |
面向特殊群体的公益性体育产品的创作和传播等服务 | ||
政府组织的国民体质测试及指导服务 | ||
传统体育项目的保护、展示和传承活动 | ||
公共体育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 ||
交通运输类 | 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 |
住房保障类 | 保障性住房公证、管理服务 | |
公共就业服务类 | 人才引进和交流、培训服务 | |
大学生就业和见习训练服务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 服务“三农”类 | “三农”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与辅助性服务 |
重大疫病和病虫害监测防控服务 | ||
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抢险服务 | ||
水利工程和水资源调查监测服务 | ||
资源环境类 | 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服务 | |
生态环境事故鉴定辅助性工作 | ||
地质灾害治理 | ||
旅游休闲环境营造类 | 旅游服务 | |
城市推广类 | 城市形象策划推广和旅游市场营销服务 | |
节庆会展活动策划及组织实施 | ||
食品、药品类 | 食品药品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辅助性工作 | |
食品药品等相关知识普及和采样、抽验、检测、安全鉴定等服务 | ||
产品质量监督类 | 产品质量监测检验、调研研究、宣传教育等服务 | |
生产许可准入条件审核 | ||
标准评审、信息化、推广等服务 | ||
名牌经济运行监测体系研究 | ||
计量与合格评定相关技术服务 | ||
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 城市管理类 | 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 |
市政公共设施管理服务 | ||
城区绿化、保洁和管理服务(含建筑垃圾清运、处理等) | ||
小区垃圾分类管理 | ||
河道养护和整治 | ||
城市管理协管服务(含智慧城管、数字城管、序化管理、查违、拆违、控违) | ||
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含建设工地安全检查管理服务及专项检查管理服务、智慧工地监控中心管理服务、人防工程协管等服务) | ||
其它城市管理服务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社会事务服务事项 | 社区事务类 | 社区事务的组织与实施 |
社区矫正、帮教等服务 | ||
面向群众和基层组织提供法律咨询等公共法律服务 | ||
法律援助类 | 政府委托的法律援助项目的实施服务 | |
法律援助政策宣传与咨询 | ||
社工服务类 | 政府组织的社工人才的培养 | |
政府委托社工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 ||
社会福利类(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等) | 社会福利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 (居家养老、残疾人照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基本服务) | |
护理及保育等服务外包 | ||
社会保险服务(包括残疾人意外保险及家电统保、疾病保险等) | ||
慈善救济类 | 旧衣物接收及处理服务 | |
政府委托的慈善救济宣传、组织与实施 | ||
公益服务类 | 政府举办的公益服务的组织实施辅助性工作 | |
公益项目的策划和组织 | ||
行业管理与技术服务事项 | 处理行业投诉类 | 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网站平台的维护和申诉受理服务 |
行业性矛盾纠纷调解服务 | ||
产业立法及政策类 | 产业政策兑现综合性审核 | |
产业发展策划设计和推广 | ||
科研类 | 政府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 |
科普知识的普及与推广 | ||
行业规划类 | 政府组织的行业布局等总体规划研究服务 | |
政府委托的专项性规划、测绘等研究 | ||
行业规范类 | 政府组织的行业规范研究服务 | |
行业调查类 | 市场调查和民意测验服务 | |
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情况调查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行业管理与技术服务事项 | 行业统计分析类 | 行业统计指标研究、制订等辅助性工作 (含统计数据采集) |
资产评估类 | 政府委托的地价、房价评估服务 | |
检验检疫检测类 | 政府委托的检验、检疫、检测服务 | |
监测服务类 | 经济运行监测辅助性工作 | |
公共医疗卫生监测 | ||
信息化服务类 | 软件开发服务 | |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
数据处理、加工、信息采集、统计分析等服务 | ||
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 ||
提供公众无线网络服务 | ||
软硬件运维服务 | ||
数据迁移,机房或设备搬迁等服务 | ||
云服务 | ||
机房托管 | ||
容灾备份 | ||
职称、品牌评定类 | 职称评定的组织、初审 | |
商标、品牌认定的组织、推荐、初审等 | ||
其他技术服务类 | 设备等维修和保养服务 | |
物业管理服务 | ||
测绘服务 | ||
航空机票代理 | ||
合同能源管理 | ||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务 | 法律服务类 | 政府法律代理服务 |
政府法律顾问、咨询服务 | ||
法治政府建设相关服务 | ||
课题研究类 | 政府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通用课题研究 | |
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性课题研究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三级目录 |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务 | 政策(规范性文件)调研、草拟、论证、宣传服务类 |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的调研、草拟、论证、评估等辅助性工作 |
行政机关的公共政策调研、草拟、论证等的辅助性工作 | ||
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类 | 会议、经贸、展览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等辅助性服务 | |
场地布置、人员接送等辅助性工作 | ||
评估类 | 风险、分析、调查等项目评估服务 | |
绩效评价类 | 政府行政效能绩效评价辅助性工作 | |
政府委托的政策实施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含重大项目稽察服务) | ||
其他政府绩效评价服务 | ||
工程服务类 | 公共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预决算审核、财务决算评审等辅助性工作 | |
工程造价等咨询管理服务 | ||
项目评审类 | 公共项目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专家评审服务 | |
重大事项第三方评审服务 | ||
政府委托的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服务 | ||
产业扶持资金项目(含工信资金、发改资金、服务外包资金、瞪羚企业、楼宇经济等政策)兑现前期评审与辅助性服务 | ||
咨询类 | 社会管理咨询服务 | |
技术业务培训类 | 专业技能培训服务 | |
会计审计服务类 | 会计服务 | |
重大事项第三方审计服务 | ||
其他政府审计服务 | ||
租赁服务 | 网络、线路租赁服务 | |
房屋、设备租赁服务 | ||
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 ||
定点类服务 | 由市里统一招 | |
其他类 | 档案管理服务 | |
历史文献资料编撰 | ||
机关后勤服务 | ||
其他政府购买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