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一)涉及的内容: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资格认定。
(二)适用对象: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事项办理类型
前审后办
三、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28号令,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三)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8号):“第二条 完善就业服务项目。城镇常住人员可享受免费的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就业失业登记后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各地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增加城镇常住人员可以享受的公共就业服务项目”。
(四)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十五)加大对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要结合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进一步拓展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在继续做好“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扩大到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和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
(五)《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浙江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12号)。
四、受理机构
社区(村)人力社保服务平台
五、决定机构
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一)杭州市区(不含临安区)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
(二)符合杭州市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类型:
1.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2.低保、低保边缘户成员(通过数据共享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申请人可不提供));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5.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上人员。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原件一份;
(三)相关材料原件一份:
1.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且与家庭成员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需提供);
2.低保证(通过数据共享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低保户成员可不再提供);
3.低保边缘证(通过数据共享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低保边缘户成员可不再提供);
4.《残疾人证》(能够数据共享的,无须提交该证照)或1-8级《残疾军人证》或《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残疾人需提供);
5.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出具)(零就业家庭、低保或低保边缘户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四)户口簿(通过数据共享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当事人可不再提供)。
十、申请接收
(一)申请方式:现场或网上申请
(二)联系电话:各地公布的联系电话
(三)办公地址:各地公布的办公地址
(四)邮箱:各地公布的邮箱
(五)传真:各地公布的传真
(六)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办结—送达
(一)申请人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二)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初审和审核工作;
(三)在当地政府或人力社保部门网站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做出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向申请人反馈认定结果,在业务系统内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
十二、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含公示7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通知认定结果,在《就业创业证》上标注。
十六、结果送达
(一)送达时限:自做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二)送达方式:短信送达。
十七、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向经办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可通过12345咨询电话、浙江政务服务网或人力社保部门门户网站,获取事项的服务指南。
(三)做出不予认定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1-12345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571-1234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具体办公地址
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具体办公时间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网上查询:http://www.zjzwfw.gov.cn/
二十二、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