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局各科室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公开。
第三条我局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我局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开,并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属于我局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我局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
第四条 对于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向其发出征求意见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我局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见和依据。
第五条 被征求意见部门或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我局提出书面函复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或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我局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或单位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区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规制度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