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滨江区政务公开动态调整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滨江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17日
滨江区政务公开动态调整制度
为全面规范我区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管理工作,不断推进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区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对涉及的公开事项,依据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
第二条 在全面梳理细化基础上,逐项确定每个具体事项的要素公开标准,包括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公开时限等要素。
第三条 各相关领域牵头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各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应当遵循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应当予以调整: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新立、修订、废止,事项需进行新增、变更或删除;
(二)事项名称、公开层级、公开主体、公开内容、不予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等要素发生变化;
(三)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五条 涉及上述条款需调整之前,各有关部门须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
第六条 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
第七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中,对多个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同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
第八条 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管理的监督检查,将各单位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的动态调整和运维情况纳入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之中。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