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决策公众参与实效,提升重大决策科学性、民主性,制定重大事项公众参与工作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办法。
第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条 承办单位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时,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其简要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三)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不得少于30个工作日);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承办单位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公众参与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采取予以反馈。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采纳的,说明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同时报送民意调查报告及有关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第八条 重大决策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发文的,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滨府法〔2018〕1号)文件规定执行。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司法局
杭州市滨江区司法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