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直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自去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何申请认定?扶持对象包括哪些?哪些直播产业企业可享受房租补贴?这些大家关心的问题,滨滨都给大家整理好了
01
问:直播产业扶持政策重点扶持对象包括哪些?
答:财政级次及主要经营地在高新区(滨江)的直播电商平台、签约入驻主流直播平台的头部 MCN机构、拥有头部 MCN 机构的直播电商企业、头部主播创办企业,为直播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等相关企业,以及网络视频和直播服务类高层次人才。
直播产业企业、网络视频和直播服务类高层次人才申请享受直播扶持政策,需提前进行备案确认。
02
问:高新区(滨江)打造直播产业集群有哪些重点平台及重点基地?
答:1、重点打造直播产业联盟,由直播电商产业基地牵头,定期举办直播产业论坛和交流活动,为直播产业企业提供政策辅导、人才培训、资源对接等服务,通过政府引导、行业自律,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直播产业联盟联系电话:0571-87696080
2、重点打造两个产业基地
——直播电商产业基地,以互联网小镇为核心,四至范围为:东至江晖路,南至滨康路,西至南川路,北至闻涛路。
直播电商产业基地联系电话:0571-87696080
——数字创意产业基地,以创意小镇为核心,四至范围:西至时代大道,北至冠山路,东、南到萧山界。
数字创业产业基地联系电话:0571-87777021
03
问:哪些直播产业企业可享受房租补贴政策扶持?
答:两类企业可以享受房租补贴:一是入驻直播电商产业基地、数字创意产业基地、区级(含)以上直播产业特色园区(基地)的直播产业企业;二是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直播产业企业。上述企业政策扶持期内给予实际租用办公用房最高 100%房租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区管委会、政府规定的房租补贴标准执行。
该政策条款由区文创发展中心负责政策解释、申请受理,联系电话:0571-81187812。
04
问:鼓励头部MCN机构集聚发展有哪些政策扶持?
答:1、政策扶持期内,对年带货实际销售额(去除退货等金额)20 亿元(含)以上主播创办的直播电商企业,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结合企业实际对区财政贡献,给予最高 500 万元创业发展资助,资助资金分年度予以兑现。
2、政策扶持期内,结合企业实际对区财政贡献,给予头部MCN机构运营管理经费资助,其中:独家签约1名(含)以上年带货实际销售额10亿元以上主播的,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独家签约1名(含)以上年带货实际销售额5亿元以上主播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独家签约3名(含)以上年带货实际销售额1亿元以上主播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用于支持机构直播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活动组织、主播孵化培育等,资助资金自申请年度起分年度兑现。
上述1、2两条政策条款不可同时享受。
3、对头部 MCN 机构独家签约主播,每新增一名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1 亿元以上的,给予 5 万元资助,新增一名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5 亿元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资助,每新增一名年带货实际销售额 10 亿元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上述政策条款由区文创发展中心负责政策解释、申请受理,联系电话:0571-81187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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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支持重点直播产业企业研发创新有哪些政策扶持?
答:1、对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直播产业企业,政策扶持期内,按企业当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给予最高15%的资助。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结合企业实际对区财政贡献,给予重点支持。
该政策条款由区文创发展中心负责政策解释、申请受理,联系电话:0571-81187812。
2、鼓励直播产业企业利用区内企业 5G、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VR/AR、人工智能、高清影像(8K 及以上)等创新技术,研发落地示范应用项目,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示范项目,经认定,给予每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资助。
该政策条款由区经信局负责政策解释、申请受理,联系电话:0571-87703472。
3、对直播产业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并发布的,按照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给予相应奖励。
对直播产业企业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或者和解的,按照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给予相应资助。
该政策条款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政策解释、申请受理,联系电话:0571-89838801。
06
问:区级直播产业特色园区(基地)如何申请认定?针对直播电商园区(基地)、示范企业有哪些扶持政策?
答:1、区级直播产业特色园区(基地)认定条件:
(1)直播产业企业承租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含)以上;
(2)入驻直播产业企业包括内容制造、视频技术、直播场景等直播产业链中多种业态;
(3)建有选品中心,共享及定制直播间等公共配套场景;
(4)运营管理权清晰,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服务。
2、区级直播产业特色园区(基地)政策扶持:
给予园区(基地)运营机构一次性10万元资金扶持。同时,参照我区《关于推动楼宇经济发展、促进安商稳商的实施意见》给予相应配套资助。
3、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直播电商园区(基地)(或同等荣誉)认定的,按认定文件要求给予相应配套资助。
4、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或部门)认定的直播电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上述政策条款由区文创发展中心负责政策解释、申请受理,联系电话:0571-81187812。
07
问:鼓励直播电商孵化载体发展有哪些政策扶持?
答:对获得知名直播电商平台授牌或市级(含)以上认定(申报时已取消授牌或认定的不予扶持),且建有选品中心、共享及定制直播间数量 10 间(含)以上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孵化载体合计年度两税收入达到 2000 万以上的,给予每年最高 100 万元的资金扶持。
该政策条款由区文创发展中心负责政策解释、申请受理,联系电话:0571-81187812。
08
问:鼓励举办直播产业特色行业活动(品牌赛事)有哪些政策扶持?
答:由直播行业组织、直播产业企业主办,举办地设在高新区(滨江),在全国乃至全球有较大影响的,与直播产业发展相关的特色行业活动(品牌赛事),经认定,可按照活动实际支出 50%、给予最高 500 万元活动经费支持。活动举办前需向区文创发展中心提交活动备案申请,提供活动方案等相关资料,经备案确认后方可享受上述政策扶持。
该政策条款由区文创发展中心负责政策解释、申请受理,联系电话:0571-81187812。
09
问:支持直播产业企业发展壮大有哪些政策扶持?
答:1、对直播产业项目总部,在滨江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所购置的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2000元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 2000万元,且以企业购置办公用房时前三年两税对区贡献净值为限,购房补贴按购房当年起分三年兑现。
2、对具有发展潜力或者头部直播产业企业,且年度两税入库金额持续达到一定规模的,可给予用地支持,鼓励单个企业独立建设或多个企业联合共同建设直播产业基地。
3、对列入区级“领军企业跨越发展计划”或被认定为“区级瞪羚企业”的直播产业企业,按照区级相关政策给予资助。
该政策条款分别由区发改局(负责领军企业)、区经信局(负责瞪羚企业)负责政策解释、申请受理,区发改局联系电话:0571-87702225,区经信局联系电话:0571-87703472。
4、经区管委会、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直播产业企业,参照区级人才激励政策,根据企业人才对区贡献给予资助。
该政策条款由区财政局负责政策解释、申请受理,联系电话:0571-87760020。
5、对 A 股拟上市的直播产业企业,分阶段、按进度给予400万元奖励。对直播产业企业境外上市,其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我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经区管委会、政府认定纳入上市后备梯队的直播产业企业,支持其资产重组和转增资本,按照我区《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实施意见》给予资助。
该政策条款由区发改局负责政策解释、申请受理,联系电话:0571-8770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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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鼓励直播产业企业引进人才有哪些政策扶持?
答:1、结合市级相关政策,推荐贡献突出的电商直播企业(人才团队)申请杭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认定后可享受落户、子女入学、购买首套住房、人才房配租保障、车牌竞价补贴政策。
2、对来杭工作的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含毕业5 年内的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人才)给予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5万元;并给予每人最多6年、每年1万元的租房补贴。
3、妥善解决人才子女入学问题,经认定的网络视频和直播服务类高层次人才子女选择在我区就学的,由区教育局负责协调、统筹解决。
4、切实提高人才医疗保障水平,市级C 类及以上人才可开通浙二医院滨江院区就医绿色通道,其父母可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上述政策条款由区党委人才办牵头负责政策解释、申请受理,联系电话:0571-87702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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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委托区内直播电商平台通过直播方式销售自有产品,能获得哪些政策扶持?
答:对区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委托经备案确认的区内直播电商平台通过直播方式销售自有产品,且年直播纳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给予2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委托经备案确认的区内直播电商企业通过跨境直播方式销售自有产品,且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线上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直播服务费用给予2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该政策条款由区文创发展中心负责政策解释、申请受理,联系电话:0571-81187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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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上述扶持政策资助总额如何确定?
答:对经备案确认的直播产业企业,政策扶持期内,根据其实际贡献给予上述相应政策扶持,其中:年度对区贡献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对区贡献70%为上限给予支持;年度对区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对区贡献75%为上限给予支持;年度对区贡献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对区贡献80%为上限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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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扶持政策中的“政策扶持期”如何界定?
答:“政策扶持期”一般为三年,2020年1月1日之前已在我区并经备案确认的直播产业企业,政策扶持期为自2020年1月1日起三年内;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或新引进)并经备案确认的直播产业企业,政策扶持期为自企业新设立(或新引进)之日起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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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了解鼓励直播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申报相关信息?
政策申报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4月,具体申报信息可关注“滨江文创”微信公众号或滨江区官方网站及时了解。
杭州高新区(滨江)直播产业企业备案确认指南
01
问:直播产业企业申请备案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企业主营业务应符合高新区(滨江)鼓励发展类重点产业导向和《关于扶持直播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区办〔2020〕7号)规定的扶持对象范畴,经营状况正常、信用良好、合法合规,且工商注册、财政级次在高新区(滨江),设立(或引进)时间6个月(含)以上,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分公司性质企业不予备案),实缴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员工人数30人(含)以上。
2、同时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直播电商平台,指淘宝系、拼多多、抖音、快手、网易严选、考拉海购等主流直播电商平台,以及在垂直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及示范带动作用的直播电商平台。企业需提供软件著作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公网安备)、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或EDI(在线数据交易与处理)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以及根据平台销售内容所获得的相关出版、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
(2)头部MCN机构,要求机构签约入驻微博、微信、抖音、快手、哔哩哔哩、小红书、淘宝直播等主流直播平台,具有优质内容创作能力或优质带货能力的账号数超过5个,机构入驻账号总粉丝量超过100万,且位列所在平台MCN机构带货量或内容创作年度排名前20位,企业需提供与相关主流直播平台签约入驻协议或由平台出具的其他有效入驻证明材料。
(3)直播电商企业,要求企业拥有头部MCN机构(符合第(2)条相关要求),且以直播为主要营销方式及销售渠道,并自主拥有主播、MCN机构、销售平台、供应链等完整产业链要素,企业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为直播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产业配套服务等相关企业,企业需提供相关服务支撑或配套业务能力资质证明材料。
(5)头部主播创办企业,要求主播及所创办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主播年带货实际销售额(去除退货等金额)20亿元(含)以上,企业需提供平台出具的实际销售额证明材料;(2)主播为所在企业创始人,且为企业第一自然人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企业需提供股权结构证明材料;(3)企业符合“直播电商企业”相应备案确认条件,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与已备案确认的直播产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股权结构、办公地址,以及主要业务内容等均有雷同的企业,不予以重复备案。
4、对已备案确认的直播产业企业实行动态化管理,对主营业务转向非直播产业领域,或申报政策时已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以及经营异常或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予以取消直播产业企业备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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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直播产业企业申请备案需提交哪些材料?
1、《杭州高新区(滨江)直播产业企业备案申请表》;
2、有效的“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3、实缴注册资本有效到资凭证复印件(银行回单需备注明确为投资款,并加盖公章);
4、经市场监管局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5、备案确认条件第2条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6、人力社保部门出具(或网站拉取)的近3个月企业缴纳社保员工花名册(加盖公章);
7、企业申请备案年度审计报告;
8、企业设立(或引进)年度至申请备案前一年度历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如设立(或引进)时间较久的,可提供近三年的上述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申请备案材料一式一份,按材料清单顺序装订成册,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原件现场核验,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企业申请备案所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均应属实,如存在弄虚作假,或企业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将取消企业备案资格。
03
问:直播产业企业如何申请备案?
答:1、符合条件企业向所在街道、平台提出备案申请,材料报送部门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企业申请备案常年受理,集中确认,原则上每季度确认一次,逾期滚动到下一期。
3、企业可同步关注“滨江文创”微信公众号或滨江区官方网站,了解直播产业企业备案及政策申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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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网络视频和直播服务类高层次人才申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申请认定?
“网络视频和直播服务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参照《关于印发高新区(滨江)“三新人才”新十条的通知》(区党委人〔2020〕7号)中“互联网营销类(直播电商服务)”相关认定标准,由人才所在企业向区党委人才办提出申请。
区党委人才办联系电话:0571-87702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