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滨江区建立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滨江区民政局 杭州市滨江区财政局
2021年3月23日
滨江区建立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深化我区养老服务改革,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高养老服务供给保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47号)、《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民发〔2020〕10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滨江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持续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不同年龄情况、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结合本地实际,为老年人享受养老服务提供保障,逐步形成合理保障梯度。
(二)需求导向,精准服务。立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加强老年人能力评估体系建设,优先保障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需求,为老年人自愿、就近选择养老服务提供便利。
(三)志愿服务,社会参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通过社会力量参与、志愿服务提供等多种形式进一步丰富养老服务供给,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
(四)创新机制,加强监管。加强“互联网+养老”信息技术应用,探索和实施数字支付、统一支付模式,实现数据归集和闭环管理。
二、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
具有滨江区户籍且居住在本市,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主要包括高龄普惠服务和失能失智照料服务。
(一)高龄普惠服务。在享受智慧养老服务(老年手机)基础上,80至89周岁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40元电子津贴;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电子津贴。智慧养老服务按照《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提升全市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19〕100号)执行。
(二)失能失智照料服务。老年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评估符合要求,可以发放养老服务电子津贴:
1.特殊、困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中,经评估为重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820元电子津贴;经评估为中度失能失智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1330元电子津贴。
2.中低收入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420元电子津贴;经评估为重度失能老年人享受每人每月560元电子津贴。中低收入界定:城镇老年人养老金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杭州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区民政局根据上一年度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调整。
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入住养老机构护理补贴和家庭养老床位补助等不可叠加享受。老年人若满足多种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享受补助就高享受,不进行叠加享受。
三、发放形式和使用范围
(一)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作为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养老服务的电子权益,依托杭州市“互联网+养老”系统平台,以“重阳分”形式按月发放至老年人本人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中。“重阳分”不可提现,采用虚拟额度后结算制,由区民政局按照老年人实际使用情况与杭州市民卡公司进行结算。
(二)养老服务电子津贴“重阳分”可用于支付中标服务商提供的养老服务项目(附件1)。
四、办理程序
(一)信息录入。高龄照料服务无需申请,户籍地社区应主动发现并确认享受对象。失能失智照料服务由申请人本人向户籍地或居住地社区提出申请,提交《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申请表》(见附件2)。因客观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监护人、家庭成员或所在社区代为申请。
(二)受理评估。街道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场受理并录入杭州市“互联网+养老”系统中。需要进行评估的按照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由确定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关标准和要求按照《杭州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民发〔2019〕44号)执行。今后评估政策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三)审核公示。各街道根据申请材料和评估结果在杭州市“互联网+系统”中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地社区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群众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核评估后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社区将复核评估告知书(附件3)送达申请对象。
(四)审批。区民政局对各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批。批准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的,从批准之日次月起享受;未予批准的,由社区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在6个月后再次申请。
(五)送达。社区将享受服务通知书连同服务商点单方式和服务内容当面送达老人。
(六)清退。养老服务专户实行动态管理,社区及街道需及时发现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杭民发〔2019〕44号)文件,评估结论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内,申请人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动态评估。评估结论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重新按程序申请评估。申请变更评估等级与评估期满后重新评估的费用自理。老人亡故的,次月停止使用社保卡(市民卡)养老服务专户,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失效。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次月停发养老服务电子津贴:
1.身份不再符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贫困基本生活救助家庭条件的;
2.城镇老年人养老金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杭州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
3.超过6个月失去联系的。
五、其他事项
(一)人户分离的老年人,可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委托居住地民政部门负责评估,电子津贴发放按照户籍地民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按规定实施老年人能力评估,首次评估费用由区财政资金保障。老年人再次评估或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复核评估维持原结果的,评估费用由老人自理,可使用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抵扣。
(三)享受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做虚假陈述经查实的,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津贴,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四)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中标养老服务提供商和第三方运营监管机构(含满意度测评)应当进行相互回避,评估机构、中标养老服务提供商和监管机构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或者不能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同时回避直系亲属在同一行政区域从事养老服务的评估、监管、审核审批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要高度重视老年人服务保障,通过实施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增加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做好与现有制度的过渡衔接,促进幸福养老示范区建设。
(二)加强资金保障。区民政局要做好养老服务电子津贴资金测算和发放工作。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资金承担。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街道要加强服务绩效和群众满意度的跟踪监督,做好属地老年人投诉事项的处理。
(四)加强资源整合。各街道需充分挖掘为老服务资源,将目前已有的居家养老服务商、社区助老员走访探视、老年人助餐等服务进行整合,加强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和“时间银行”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街道、社区要做好基层工作人员培训,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通过多种途径和媒介宣传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制度,使老年人及家属知晓制度内容和办理程序;同时,在日常工作中了解和掌握辖区符合电子津贴条件的对象,主动告知养老服务电子津贴政策,并协助其提出申请。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3月23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享受养老服务的人员,仍按原来的补贴标准享受补贴。本办法实施后申请养老服务的人员,根据本办法的补助标准享受补助。关于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滨江区民政局所有。
附件:1.滨江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重阳分”使用指导目录
2.滨江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申请表
3.滨江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复核结果告知书
附件1
滨江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重阳分”使用指导目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备注 |
1 | 基本生活 照料 | 身体清洁、衣物穿脱、协助移动、喂食喝水、排泄清洁等 | 可根据老人需求提供固定频次的服务包 |
2 | 助 餐 | 送餐、取餐和做餐等 | 不含食材费 |
3 | 助 浴 | 擦浴、淋浴和外出送浴等 | |
4 | 助 洁 | 清洁老年人居室,清洗老年人衣物 | |
5 | 助 行 | 协助老年人室内外散步、外出等 | |
6 | 代 办 | 帮助老年人外出办理社会事务活动等 | |
7 | 理发修面 | 修剪头发,刮胡须 | |
8 | 家电维修 | 家用电器维修 | 材料费另计 |
9 | 管道疏通 | 家用管道疏通 | 材料费另计 |
10 | 助医服务 | 协助监护人陪送老年人就医,代为挂号、配药、取药、取化验单等 | |
11 | 健康管理 | 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测量、记录及健康预防管理 | |
12 | 康复护理 | 肢体功能训练、口面部训练、康复推拿等 | |
13 | 日托服务 | 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日托照料服务 | 不含餐费 |
14 | 精神慰藉 | 心理咨询和疏导,帮助解决老年人情绪、情感和家庭问题 | |
15 | 辅具租赁 | 适老化康复辅助器具租赁 | 不可用于押金 |
16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提供家庭适老化设计和改造 | 适用于基础改造服务包 |
17 | 家庭养老床位照护服务 | 依托有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规范的机构式照护服务 | |
18 | 老年人能力评估 | 对老年人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精神状态与社会交流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 | |
19 | 机构养老服务 | 可抵扣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 | |
20 | 其他服务 | 区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服务 |
附件2
滨江区养老服务电子津贴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性别 | 年龄 | ||
联系电话 | 紧急人和联系电话 | ||
户籍所在地 | ______区_____街道____社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实际居住地 | ______区_____街道_____社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家庭状况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低保 □低边 □中低收入______元/月(申请前12个月养老金收入) | ||
居住状况 | □与子女、亲友同住 □独居 □空巢 □孤寡 | ||
是否享受 | □高龄普惠服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养老服务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养老机构护理补贴 □家庭养老照护床位补助 | ||
代理人信息 | |||
代理人姓名 | 代理人身份证号 | ||
代理人联系电话 | 代理人地址 | ||
代理人与申请人 关系 | □配偶 □子/女 □婿/媳 □(外)孙子女 □父母 □兄弟姐妹 □其他________ | ||
本人对以上信息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已充分了解申请补贴所需条件,如因申请条件达不到补贴标准重新申请评估、变更评估等级或评估结果到期重新评估产生的评估费用自理。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滨江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复核结果告知书
我机构于 年 月 日对 老人(身份证号 )进行老人能力评估复核。
经复核,日常生活活动能力 级,认知能力 级,精神状况与社会交流能力评估 级,最终评估结论为 。
评估机构 ,评估员 。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配合和支持,祝您健康长寿!
我收到了老年人能力评估复核结果告知单,认可此复核结果。
被评估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