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救助对象及救助补助标准
(1)“低保”家庭、市级困难家庭残疾人、二级及以上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2) 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3)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三、四级残疾人(应为劳动年龄段内、未在用人单位就业、参加本统筹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困难救助资金)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
参保已满20年但未到退休年龄,仍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和对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未满20年而一次性补缴20年的,分别按60%的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20年)。
(4)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困难救助后,当年个人医疗费负担仍较重的残疾人申请医疗救助,残疾人当年个人自负(不含自理、自费)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有关部门医疗救助后,再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困难救助:
1.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3.10000元以上1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4.15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5.200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2、申报程序
符合条款(1)的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到所在社区(村)申请办理;
符合条款(2)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补助,到各街道劳动保障站申请办理,区残联每年底前按实际参保人数将个人缴费补助资金下拨至各街道。
符合条款(3)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按“先缴后补,直接补给个人”的方式给予补助。每年10月底前,申请人携残疾人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并填写《杭州市滨江区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困难救助)补助审批表》(附表4),经社区(村)调查,街道残联核实,报区残联认定批准后,再给予补助。
符合政策(4)的残疾人除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困难救助后个人再申请医疗困难救助的,按残疾人当年个人自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甲、乙类药品、材料及检查费)的住院和规定病种(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门诊医疗费用,按5000元以下至20000元以上不同比例分类予以补助。每年5月底、10月底前,申请人携残疾人证、身份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复印件和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困难救助证明材料,住院及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清单,对未享受过相关医疗救助的需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并填写《杭州市滨江区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困难救助)补助审批表》(附表4),经社区调查,街道残联核实,报区残联认定批准后,再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