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杭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市行政规范文件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对其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判,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滨江区”)开展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本所受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财政局(以下简称“滨江区财政局”)委托,对《杭州市滨江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开展后评估,具体评估报告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曾存在不少问题:事业单位公款资金量大且资金稳定,故被各家商业银行“争夺”,易由此发生腐败问题;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以活期存款居多,利率较低;行政事业单位普遍存在“重支出管理、轻收益管理”的现象,对资金收益不够重视等等。推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资金的存放银行,有助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有效遏制“以权揽储”问题、从根本上规范公款存放活动,有助于提高公款存放定期存款比例、通过竞争机制提高存款利率、提高资金效益,有助于增强行政事业单位“收益管理”意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地方金融业发展。

2019年4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号),第二部分“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中明确提出要完善在杭金融机构支持杭州市经济社会发展评价激励机制,将“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制造业信贷支持”等指标与杭州全市公款竞争性存放相挂钩,引导在杭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小微企业力度,推动信贷资源向实体经济倾斜,要求杭州市财政局会同杭州市金融办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稳企业稳增长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举措的通知》精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9年5月发布《转发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48号)。

自2016年全面启动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有序推进落实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以来,滨江区主要参照《转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发〔2015〕6号)及《转发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点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区财预执〔2019〕36号)等文件执行。因市级细则以全市综合数据为主,区级评分数据难以获取,评分指标针对性不强,且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完善银行机构支持滨江区经济社会发展评价激励机制,特制定符合滨江区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通过考察滨江区实际情况,统一指标权重、统一评分方法、统一数据来源,使公款存放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透明化,进一步完善滨江区公款存放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加强资金存放监管指导,同时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效益。

二、文件执行与实施

(一)具体措施

1.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账户和定期存款招标的评标方法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应包括投标银行经营状况、投标利率水平和对地方经济贡献度等多方面指标。

2.统一指标权重和评分方法

为确保资金安全,鼓励银行提升服务水平,推动信贷资源向实体经济倾斜,设置统一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指标权重和评分方法,招标单位应在此基础上设置具体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同时,由此制定《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分指标》。

3.统一指标数据来源

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经营状况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滨江区金融办向杭州市金融办获取后发给滨江区财政局,由滨江区财政局统一向招标单位提供。其中,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人行综合评价、民营企业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制造业贷款、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额、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结果等指标数据源自杭州市金融办,滨江区属国有企业融资指标数据源自滨江区财政局。

4.加强监管指导

滨江区财政局、滨江区发改局等监管部门以及滨江区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监督、检查,指导招标单位落实实施细则各项要求。招投标银行要对提供的相关信息及数据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虚报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招标单位应当撤销账户、及时收回资金,并由滨江区财政局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二)实践操作

相关部门依据实施细则的内容,就支持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纳税情况、不良贷款率、支持民营经济情况、支持制造业情况、支持小微企业情况等指标进行了汇总分析,并总结出在杭银行业金融机构部分指标排名,为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提供数据。

针对2020年各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的情况,整理出《2020年度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根据滨江区168家行政事业单位自查,应竞尽竞率为100%。

三、文件内容评估

(一)合法性分析

实施细则由滨江区财政局制定,系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精神,为完善滨江区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制度,并结合滨江区实际情况拟定。文件制作主体符合《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查,未发现实施细则中有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保留事项;未超越制定机关的级别权限,不存在向不具有隶属关系的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将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作为本机关的职责或规范事项范畴的情形;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未跨越本区管辖的范围。

2019年11月,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已在滨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栏中发布,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后收到滨江区发改局、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滨江区人民法院、滨江区城管局四家单位的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收到其他单位反馈情况(视作无意见)。其中,滨江区发改局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的“三”部分作出一定修改,具体为:三、统一指标数据来源中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经营状况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区金融办向市金融办、区财政局等部门获取后统一向单位提供”修改为“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经营状况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区金融办向市金融办获取后发给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统一向招标单位提供”,其他各有关单位未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滨江区财政局收到并采纳滨江区发改局修改意见。综上,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出台符合法律程序上的规定。

该实施细则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5〕117号)、《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杭财预执〔2018〕27号)及《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试行)》(杭政函〔2019〕48号)等上位规范性文件与政策制定,文件的主要内容基本符合上位规范性文件与政策的要求和精神,并无明显的抵触和矛盾。

综上,本所认为:实施细则的制定主体适格,决策事项符合滨江区财政局的决策权限,程序合法,内容与法律法规及规章不相抵触。

(二)合理性分析

实施细则内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确保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通过统一综合评分、统一指标权重、统一评分方法、统一数据来源的竞争性招标方式,使公款存放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透明化。同时,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监督、检查,保障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在实践中得到充分落实。

综上,本所认为: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为行政事业单位选择公款存放银行提供竞争性筛选的基础和标准,有助于各行政事业单位进一步建立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同时,实施细则的综合评分方法各项指标较为明确、分值分布较为合理、数据来源较为规范,实践操作性较强,有效帮助行政事业单位完善公款存放管理机制、提高公款资金效益。

四、综合评估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和系统论证,本所认为,该实施细则的制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实践中,实施细则的《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分指标》可操作性较强,有助于有序开展后续的监管指导。

但由于浙江省财政厅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进行合并修订,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并于2021年1月29日正式发文。故建议如有需要,后续应结合新修订文件及滨江区实际情况,对实施细则相关条文进行调整与修改。




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