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社保补贴

省内用人单位招用市区就业困难人员或市区用人单位招用非市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帮扶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市区户籍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公益性岗位以及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除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可享受用工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人每月800元;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一次性20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600元。

补贴期限:自用人单位为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政策,补贴期限至其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一次性用工社保补贴自用人单位为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月起12个月)。

申请时间:每年1-12月申请上年的补贴;出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注销等情形,申请时间为相应情形出现的次月至次年12月底(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一次性用工社保补贴申请时间为符合条件后的次月至次年12月底)。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申请地点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经办机构窗口,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