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文件要求,结合省、市医保定点协议管理有关规定,现将2021年第三季度集中受理省、市医保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申请的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1年9月26日、27日、28日

二、受理地点

滨江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向区医保分中心提出申请,医药机构也可通过浙江政务网或浙里办APP办理申请,定位“滨江区”,搜索事项“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或“零售药店申请定点协议管理”进行申报。

 

区医保分中心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788号海越大厦21楼2113室,联系电话:0571-87702167。

三、申报条件

(一)医疗机构

1.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质(不含医疗美容、健康体检、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医疗机构),遵守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健全。

2.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3.医疗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严重失信行为。

4.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无因违规被暂停、解除或终止医保服务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

5.3年内无因发生《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文件中所列的违约行为而被解除服务协议(含临时服务协议)的。

6.符合国家和卫生健康部门现有规定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执业标准。具有独立的医疗服务场所,场所使用权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2年及以上。

7.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主要执业点)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8.医疗机构配备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不低于80%,已开展的医保目录内医疗服务项目不低于70%,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和医疗服务。

9.严格规范药品、医用器材等进货渠道,经营药品或医用器材等必须有“进、销、存”台账,账册清楚,账物相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信息化管理。

10.医疗机构及其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1.按照《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评分表》(详见附件1),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不含80分)。

(二)零售药店

1.遵守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和设施,能确保服务质量和提供的药品安全、有效。

2.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3.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

4.零售药店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严重失信行为。

5.同一法人主体(投资主体)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1年内无因违规被暂停、解除或终止医保服务协议和正在接受经办机构调查处理等情况。

6.3年内无因发生《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文件中所列的违约行为而被解除服务协议(含临时服务协议)的。

7.零售药店配备的药品应达到一定数量,其中医保目录内药品品种不低于60%,并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购药服务。

8.具有独立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现有的设置标准要求,区域内有明显药品与非药品标志及分隔;药店用房使用权或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剩余有效期限2年及以上。

9.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10.近1年内(开业不足1年的自开业之日起),在市场监管等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药品质量事故。

11.零售药店及其在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2.按照《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评分表》(详见附件2),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不含80分)。

四、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下载、打印《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详见附件1)并按申请书内说明提供材料;符合条件的零售药店可下载、打印《浙江省省级、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详见附件2)并按申请书内说明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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