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机关各部门、各企业:
为纵深推进国务院“放管服”和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滨江区商事登记中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5日
关于在滨江区商事登记中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
为纵深推进国务院“放管服”和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3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目标
按照“跑一次是底线、一次不用跑是常态”的要求和“四减”的原则,全面落实商事登记中简化住所条件的改革目标,在商事登记领域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改革,应用于商事登记智能审批,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化程度和商事登记效率,全面提升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创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实施范围
(一)住所(经营场所)在商事登记中的应用
住所指商事主体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变更住所的各类商事主体,可以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
(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依托“滨江区统一地址库”,本实施办法中住所(经营场所)在全区范围内展开试点。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创设、变更、证明基础法律关系效力,包括但不限于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等。
(三)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的住所要求
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1.违法建筑;
2.经鉴定的危房;
3.列入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
4.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用于生产经营场所的建筑物。
三、实施方法
(一)申报
区市场监管局将已经提交过合法产权证明的地址纳入住所白名单,实施数据共享、免于企业重复提供;和“滨江区统一地址库”中符合住所申报条件的最小地址匹配关联时,实施可信地址直接登记。
允许商事主体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经营场所)实行自主申报,申请注册登记时可以以《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以及触犯法律法规后将受到的处罚,在企业实施自主申报时予以明确告知。
(三)承诺
由商事主体的全体投资人及登记信息填报的委托代理人共同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自主申报信息作出合法性和真实性承诺,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和所有权证明材料,以《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代替,实现住所材料的极简化。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落实住所材料的简化,结合“统一地址库”实现住所申报承诺制,是推进“数字化建设”的关键举措,也是助推“最多跑一次”、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统一地址库建设相关单位、商事登记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加强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完善“地址库”建设。住所申报时,发现拟申报的地址暂未纳入“滨江区统一地址库”,启动救济程序,反馈给统一地址应用与服务平台,由社区网格员核查采集,符合条件的补充完善统一地址库信息。鼓励园区、楼宇的产权人主动申报符合商事登记法定要求的住所信息,补充“统一地址库”信息。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管时,可将走访的住所充实“统一地址库”。
(三)重视宣传推广。商事主体住所申报制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保障“最多跑一次”在商事领域的实现的重要举措,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微信、互联网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我区简化住所材料的新举措,认真做好政策解读,提高公众知晓度,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新区(滨江)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告知书》
2.《高新区(滨江)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附件1
高新区(滨江)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告知书
一、商事主体申请登记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住所登记告知承诺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得为住宅、车库、违法建筑、地下空间,已列入征地拆迁红线范围、不具备安全条件、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建筑物不得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
二、商事主体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并应自觉接受登记机关对住所登记的监督管理,同时应依法承担因以下原因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1.提交虚假材料;
2.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
3.商事登记申报与住所的实际使用情况不符;
4.违反告知承诺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商事登记申请人、中介机构、代理人在商事登记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度等行为的,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以外,相关部门有权依据《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将上述主体的该项失信信息归集至杭州市信用平台。
四、商事主体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商事主体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或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本代理人/代理机构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登记材料均由委托人授权代为填报或提交,所有填报信息均经过本人/本机构的核实,本人/本机构保证所填报和提交的信息均真实有效。本人/本机构代为提交登记申请之前,已将《高新区(滨江)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告知书》完整转交委托人阅知,并承诺与该委托人共同承担因以下原因引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1.提交虚假材料;
2.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
3.商事登记申报与住所的实际使用情况不符;
4.违反告知承诺制度。
代理人/代理机构(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高新区(滨江)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 (或者经营者姓名) | |||||
住所(经营场所) | |||||
土地性质 | □商业/综合 □其他 | ||||
房屋产权所有人 | 证件号码 | ||||
联系方式 | |||||
权属证明 | □房产证/不动产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产权证号/ 文号 | |||
房屋使用权按来源 | □自有 □租赁 | ||||
出租人 | |||||
租赁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出租单位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商事主体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本申请人已详细阅读由委托代理人转交的《高新区(滨江)商事主体住所申报告知书》,对本次申报的住所作出如下承诺: 1.申请人对上述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上述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使用情况一致。 2.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住宅、车库、违法建筑物、地下空间,也不属于已列入征地拆迁红线范围、不具备安全条件、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建筑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3.住所(经营场所)不位于政府或行业专项整治列入的禁限制区域内。 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征收补偿的依据。 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承担。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商事主体及分支机构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
2.根据实际情况,在土地性质栏的相应□中打“√”。
3.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经营者)签署;申请变更登记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
4.市场主体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签署。
5.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和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签字。
6.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存在虚假行为的,登记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提交虚假材料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印发《滨江区商事登记中实施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