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在省内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民办非企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除从事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性行业外),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由其创办的经营实体为其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享受自主创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可享受补贴,补贴期限至其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

申请时间:每年1-12月申请上年的补贴;出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单位注销等情形,申请时间为相应情形出现的次月至次年12月底。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申请地点:注册地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网上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