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辖区企业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能力,切实增强企业员工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预防和减少电诈案件的发生,长河派出所紧盯企业反诈主体责任,坚持宣传防范、制度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企业作为“反诈作战小单元”,制定反诈企业工作规范,明确企业在具体反诈工作上,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如何追责问责等:持续推进地毯式反诈宣传,针对园区企业分布、硬件条件、电诈发案情况等,选定园区,设置反诈宣教点,配套设备和人员,实现常态化、定点宣传,努力营造全民反诈氛围。
01、建立园区反诈宣教点
2022年6月初,第一个长河园区反诈宣教点正式建成,该宣教点由滨江区公安分局长河派出所、阿里巴巴产业园、国信证券三家共同建设。宣教点位于阿里中心杭州滨江园区5号楼一楼大厅,占地面积20平米左右,配备联络员1人,反诈宣讲员2名。
宣教点设有产品展示、互动沟通、视频播放、征集意见等区域,运用体验、互动的方式,与园区企业员工进行互动沟通,帮助园区员工系统、便利地获取最新的防诈知识,提升识骗、防骗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增强企业员工防诈“免疫力”,共同构建“无诈园区”。
下步长河派出所将以阿里中心反诈宣教点为试点,持续推进宣教点建设,计划在长河辖区建成8个宣教点,尽量满足所有园区企业员工接受反诈教育的需求。
02、制定《企业反诈工作规范》
为压实企业反诈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反诈具体工作任务,统一工作标准,加强问责机制运用,特制定此规范。
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必须设置一名反诈联络员,负责对接本单位和公安机关的反诈工作(大部分企业均安排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反诈联络员每日在员工群里转发派出所发送的反诈通报、预警提醒及防诈骗知识等,要求全员安装国家反诈APP并开启预警模式。
2、企业必须把反诈培训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中。每季度组织一次全体员工的反诈培训,方式不限,可采用线上视频会议方式。
3、企业要在内部营造反诈氛围,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开辟一块“反诈宣传室”,配有大屏幕,存放反诈资料,轮播反诈视频,各单位要定期更换宣传海报和反诈视频。
4、企业要留存反诈工作台账,公安机关会不定期抽查工作情况,对于执行不力的单位,公安机关以“通报、签订《企业责任告知书》、约谈、挂黑榜、问责处罚”等方式进行监督问责。
(1)“通报”实施办法:企业内一旦出现员工被电信网络诈骗,企业负责人要对全体员工通报案件情况,通过“以一促全”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典型案例做好防范宣传。
(2)签订《企业责任告知书》实施办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9】24号)等法规文件要求,企事业单位应严格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确保单位内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及时消灭治安隐患,全面强化单位内部反诈宣传,健全内部人员管理机制体系,严防内部工作人员被诈骗,各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反诈工作负责。
如单位发生员工被骗的,受害员工前往长河派出所报案的同时,我所会通知企业相关负责人来所,签订《企业责任告知书》,加盖单位公章。
(3)“约谈”实施办法:
①企业内发生20万以上电诈案件,由派出所防区民警对受害人进行回访,约谈相关负责人并检查企业反诈工作落实情况,企业出具整改措施,并将内部问责情况反馈给派出所。
②企业内发生50万以上电诈案件或者一个月内发生2起电诈案件,由派出所所领导约谈企业负责人并检查企业反诈工作落实情况,企业出具整改措施,并将内部问责情况反馈给派出所。
(4)“挂黑榜”实施办法:在阿里中心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在互联网园区全域推广红黑榜制度。对于黑榜企业,公安机关将联合税务、发改、市场监督等部门,组建联合检查组,全面检查黑榜企业。针对检查出的问题,企业出具整改措施,并将内部问责情况反馈给公安机关。
(5)“问责”实施办法: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职责。对于企事业单位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乡镇街道、村社组织等部门在本单位开展电信网络诈骗防范宣传教育工作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划重点!!!
年内第一次发案约谈并签订《告知书》;
第二次发案处以警告;
第三次发案处以行政罚款,行政罚款将影响企业征信、市值!
普法时间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