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江区政务公开负面清单(2023版)

发布时间:2023-12-25 17:04 点击率: 字体:[ ]

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行我区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意义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结合实际探索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二、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及其依据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五)行政执法案卷等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八)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

区府办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索引号

002493419/2023-19124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

备注/文号

发布日期

2023-12-25 17:04:15

滨江区政务公开负面清单(20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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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标准,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行我区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目的意义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结合实际探索制定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二、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及其依据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内部事务信息和过程性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需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五)行政执法案卷等信息。

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

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八)不存在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