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规范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环节,提升政府采购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3号)、《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举措>的通知》(杭财采监〔2021〕13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采监〔2019〕10号)等,现就有关政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管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合同管理

(一)有条件的采购人应缩减采购合同签订时限,提高采购效率,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三)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履约验收方案),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不得强制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不得约定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和预留质量保证金。

(六)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七)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八)实行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等,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动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二、履约验收

(九)采购人可以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特点制定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中约定。

(十)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十一)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十二)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委托代理机构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除涉密情形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结果应在采购人作出验收结果或评价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十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十四)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十五)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三、资金支付

(十六)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十七)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十八)采购人应积极履行合同,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合同款支付完毕。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有条件的采购人可以即时支付。采购人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单位放假、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迟延付款。采购人可在合同中约定直接向分包供应商支付款项,减少中间环节。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单位支付逾期利息。采购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十九)采购项目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验收部分不合格且影响整体功能的、合同履行中未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订立补充合同进行追加或追加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采购人不得支付采购资金,但合理比例的预付款除外。

(二十)履约验收产生的费用,属于首次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由采购人承担;属于首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如采购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相关费用由采购人直接支付;委托给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相关费用由采购人支付给该代理机构。采购人内部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履约验收获取劳务报酬。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施行。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2月28日


原文下载:ABJD01-2023-0001滨政办〔2023〕7号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