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标准和知识产权强区战略,深化标准专利融合,营造创新创造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立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表彰全区各行各业在标准及相关专利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二)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设立。
(三)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分为组织奖和个人奖,每年评审(评选)1次,每次评出组织奖不超过5个,个人奖不超过3个。
(四)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五)设立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由杭州高新区(滨江)建设“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组成。评委会主任由领导小组组长担任。
评审办设在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办主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兼任。
(六)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1. 组织、指导和监督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工作,决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重大事项;
2. 审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 审议表决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结果,审查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4. 提请区政府批准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拟授奖组织和个人名单。
(七)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1. 组织制(修)订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实施细则等文件;
2. 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专业评审组;
3. 组织开展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申报和受理工作;
4. 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
5. 组织专业评审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6. 对评审专家公正履行评审职责进行监督;
7. 向评委会报告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表决拟授奖项目名单;
8. 公示拟授奖项目名单,受理社会各界提出的异议,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9. 宣传获奖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标准创新工作;
10. 承担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八)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组织奖奖励对象为依法设立且财政级次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境内符合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产业发展导向的独立法人企业,以及国家、省、市、区级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以下统称组织);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个人奖奖励对象为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组织从事标准化工作,为本区标准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
(九)奖励范围为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1. 标准制(修)订项目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国家、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公布的先进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2)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并已实施1年以上,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浙江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上;
(3)主导制(修)订国家级团体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上;
(4)制(修)订和自我声明公开先进的企业标准并已经实施2年以上。
2. 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为主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
(十)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标准:
1. 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填补标准空白或者对原有标准内容作出重大调整,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达到国际领先水平,标准实施后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2. 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率先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十一)评审办在发布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申报通知时,应明确申报条件、内容、程序等,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二)申报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标准创新奖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
(2)申报截止期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3)申报的各类组织为标准主导制(修)订单位或者为主承担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单位;
(4)申报项目未获得过中国标准创新奖、浙江省标准创新奖;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奖、浙江省标准创新奖的,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2. 标准创新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近5年应当无违法违纪行为,未担任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3)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起草单位中排名前三位起草人、国家标准制定中排名前三的起草单位的第一起草人、行业标准制定中排名前二的起草单位的第一起草人、其他申报标准的第一起草人。
(十三)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实行自主申报和单位推荐相结合制度。申报个人应当在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行政区域内的组织任职,并由所在单位推荐报名。
(十四)申报的各类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
(十五)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五章 评审和奖励
(十六)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程序:
1. 形式审查。评审办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
2. 专家评审。评审办组织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授奖名单。
3. 审议表决。评委会对专业评审组提出的建议授奖名单进行审议,表决拟授奖名单。
4. 社会公示。评审办向社会公示拟授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异议处理。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评审办提出对拟授奖名单的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相关材料。评审办对收到的异议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评委会。参与异议调查和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提出者的身份信息等予以保密。
6. 审定批准。评委会对公示、异议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确定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获奖名单并报区管委会、政府批准。
(十七)区管委会、政府对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进行通报表彰,并对获奖的各类组织及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获奖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奖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八)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奖励资金、工作经费纳入区市场监管局预算管理。
(十九)鼓励各类组织对在标准化和专利融入标准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并将其主导或者参与标准制定情况及标准必要专利研发情况纳入个人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事业单位人员获得的奖励资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二十)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鼓励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
1. 与受评审的各类组织或者与其有隶属关系的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
2. 其他与受评审项目及其相关各类组织存在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项目的评审。
(二十一)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评审办应当在公示期满后2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二十二)申报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的各类组织及个人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申报的各类组织及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的,按程序撤销其奖项荣誉,追回奖励资金,在媒体上公布,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二十三)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未进行严格审核,或者明知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仍然予以推荐的,取消下一次推荐资格。
(二十四)参与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者终止评审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五)本办法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2023年5月8日起施行。
原文下载:ABJD01-2023-0003区办〔2023〕8号区管委会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标准创新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