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补短板、强监管、走前列,推进水利高质 量发展'‘的全省水利改革发展总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 管理,根据近期国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水利部出台的水土 保持强监管文件,结合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我厅对《浙江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

《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9 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改善 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有关规定以及“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 设项目应当依照《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 规定,由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 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条 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应当由其管理机构(或场地平整单位)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规定 划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已经按照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完成场地平整的区域 内,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 可以由区域管理机构组织生产建设单位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并 向园区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可采 用网上在线备案。

第四条 设区市直接管理的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登记表报设区市水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应 当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生产建设 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应当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 告表;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的,应当提交水土 保持登记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编制,水土保持登记表编制 格式详见附件1。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申请材料 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 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意见。对经济社会发展、民 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项目,审批部门要开辟绿色通 道,将审批时间压减至7个工作日以内。技术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水土保持报告表当日内办结;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水土保持登记表时即予备案。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 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修 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

(二) 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三) 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 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20%以上的;

(四) 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20%以上的;

(五) 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20公里以上的。

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 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 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

(二) 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三) 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 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

第九条 确需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 场的,由原审批机关委托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变更审 批。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受理、审批材料和审批决定 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 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交可供公开的水土保持方案书。

第十一条 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 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 中,征占地面积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 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 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 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 担监理任务。

第十二条凡依照《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应开展水土保持 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承担水土保持监测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行 业、地方的有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季度向项目所在地县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成果。

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应根据项目水土流失的防治责任范 围和采取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分析确定监测范围、分区、监测 内容、方法和时段,提出监测点布局;落实监测重点地段、重点 对象的监测内容和指标,提出各监测点的主要监测指标及其监测 频次、方法及采用的设施、设备,其中现场调查监测每个月不少 于一次;对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进度计划、人员分工、成果提 交等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以上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生产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 设区市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可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等方式,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实现在建项目全覆 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情况监督检查时,应当利用浙政钉掌上执法平台,填写生产建设 项目监督检查记录表。掌上执法平台确实无法使用的,仍可纸质 填写(详见附件2), —式两份,经检查组成员和生产建设单位代 表共同签字后,由组织监督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 位分别存档。

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形 成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及时发送生产建设单位,同时抄送行业主 管部门。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和验收情况核查按照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7 —

的通知》(办水保〔2019) 172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 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相关要求执行。

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取消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报备,由生产建设单位将水土保持登记表的实施情况纳入工程 竣工验收材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生产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浙水保(2014) 97号)、 《浙江省水利厅贯彻v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水保 〔2018) 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

抄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印发

附件1

类 别: 

登记编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

(附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现状地形图、总平面布置图)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个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告知

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变更后,应重新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若超出水土保持登记表 填报范围,应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项目取土取石来源或弃土弃渣去向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入园 项目取土取石来源或弃土弃渣去向应符合区域水土保持总体方案。

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必要时提前建 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

建设范围内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的表土应在施工前剥离。

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利用功能。

对告知事项的承诺意见


填报事项

建设地点


工程总投资(万元)

其中土建投资(万元)


占地总面积(m?)


计划建设起止日期

总土石方量(n?)


开挖(n?)

填筑(m3)

建设过程中 土石方量

取土取石量(H?)


取土取石来源

利用其他项目的余方附 协议

弃土弃石量(m3)


弃土弃石去向

综合利用的附利用协议

采取的主要水土保持措施(打寸即可)

工程 措施

①开挖、填筑边坡挡土墙防护或砌石防护坡;


②表土剥离,妥善堆放并防护;


③建设范围建立完善排水系统;


④弃渣场设置挡土墙、排水设施并进行土地整治;


⑤取土场土地整治并复垦、设置排水系统;


⑥水体周边护岸;


⑦施工场地进行土地整治;


⑧绿化区域土地平整。


植物 措施

①边坡植被恢复;


②裸露土地林草植被恢复;


③渣场撒播草籽或种植林木恢复植被;


④取土场撒播草籽或种植林木恢复植被;



⑤施工场地恢复林草植被。


临时 措施

①建设范围周边设施工围墙;


②施工过程开挖临时排水沟,设置沉沙池,水流经沉沙池后排入天然沟道或市 政管网;


③建设区域出口设置洗车平台,减少对周边道路影响;


④临时堆料(土)边坡控制稳定并坡脚拦挡。


管理 措施

①多余土石方其他项目综合利用;


②建设范围调整竖向设计,减少挖填土石方量;


③土石方运输采用封闭方式,及时清理沿途撒落土石;


④避开雨季施工,减少水土流失;


⑤采用商品混凝土减少施工场地占地;

⑥保留植被较好区域林草植被,减少扰动土地面积。


其他需说明事项:

核定事项

选址是否避开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 期定位观测站。是否涉及占用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

水土保持补偿费 元。

核定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

门登记意见

经办人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登记日期(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本表适用于:①已完成“五通一平”的产业集聚区、开 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内的入园项目(统称入园项目);② 占地总面积在5公顷以下并且开挖和填筑土石方总量在1万 n?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

2、 本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要求自行填报。

3、 凡此表表达不清的事项,可用附件表述。

4、 “对告知事项的承诺意见”一栏,若无异议,填写“按 上述要求执行”。

5、 类别和登记编号及核定事项的核定意见由水行政主 管部门填写。

6、 建设地点至少写明乡、村(入园项目写明地块)。

7、 占地总面积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8、 本表一式3份,统一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1份 留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2份反馈建设单位(或个人)作为实施 依据。

9、 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的项目填报本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登记意见栏中明示 并反馈给建设单位(或个人)°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联系人


漣讯地址


联系电话


基本 信息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


开工时间


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完,成投资百分比)


“二

同 时” 制度 落实

后续设材及施工、监理合同是否包含水土保持内容


水土保持措施•有重大变化的变更手续是否更时办理


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情况


需要委托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是否落实


历次检查及监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足额交纳


已完工或即将.完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进展


主要 术土 保持 措施

弃渣场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数量及位 置变更的是否合理


取土场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数量及位 置变更的是否合理


表土剥离、堆置及防护情况


临时堆土(渣)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其他重点区域防护情况(如深挖、高填路段等)


植物措施是否及时实施到位


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 全的违法行为


4衝咻 二-艾

督检查

音【口


参加检查 单位


检查组成 员签字


建设单位 代表签字


施工单位 代表签字


检查时间


相关附件


填写不下可另加附页,并在相关附件栏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