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补短板、强监管、走前列,推进水利高质 量发展'‘的全省水利改革发展总要求,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监督 管理,根据近期国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水利部出台的水土 保持强监管文件,结合我省水土保持工作实际,我厅对《浙江省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
《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19 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改善 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 有关规定以及“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 设项目应当依照《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 规定,由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 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条 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应当由其管理机构(或场地平整单位)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规定 划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已经按照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完成场地平整的区域 内,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 可以由区域管理机构组织生产建设单位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并 向园区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可采 用网上在线备案。
第四条 设区市直接管理的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登记表报设区市水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应 当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生产建设 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应当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 告表;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的,应当提交水土 保持登记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编制,水土保持登记表编制 格式详见附件1。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申请材料 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 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意见。对经济社会发展、民 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项目,审批部门要开辟绿色通 道,将审批时间压减至7个工作日以内。技术评审所需时间除外.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水土保持报告表当日内办结;水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水土保持登记表时即予备案。
第七条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 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修 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增加30%以上的;
(二) 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三) 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 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的20%以上的;
(四) 施工道路或者伴行道路等长度增加20%以上的;
(五) 桥梁改路堤或者隧道改路堑累计长度20公里以上的。
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下列 重大变更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并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 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
(二) 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三) 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 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
第九条 确需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 场的,由原审批机关委托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变更审 批。
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受理、审批材料和审批决定 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 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时,应当提交可供公开的水土保持方案书。
第十一条 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 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 中,征占地面积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 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 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 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 担监理任务。
第十二条凡依照《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应开展水土保持 监测的生产建设项目,承担水土保持监测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行 业、地方的有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按季度向项目所在地县 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成果。
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应根据项目水土流失的防治责任范 围和采取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分析确定监测范围、分区、监测 内容、方法和时段,提出监测点布局;落实监测重点地段、重点 对象的监测内容和指标,提出各监测点的主要监测指标及其监测 频次、方法及采用的设施、设备,其中现场调查监测每个月不少 于一次;对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进度计划、人员分工、成果提 交等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建设项目水 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以上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生产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 设区市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可采取遥感监管、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等方式,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实现在建项目全覆 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方案实施 情况监督检查时,应当利用浙政钉掌上执法平台,填写生产建设 项目监督检查记录表。掌上执法平台确实无法使用的,仍可纸质 填写(详见附件2), —式两份,经检查组成员和生产建设单位代 表共同签字后,由组织监督检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单 位分别存档。
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当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形 成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及时发送生产建设单位,同时抄送行业主 管部门。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和验收情况核查按照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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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办水保〔2019) 172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 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相关要求执行。
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取消水土保持设施验 收报备,由生产建设单位将水土保持登记表的实施情况纳入工程 竣工验收材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生产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浙水保(2014) 97号)、 《浙江省水利厅贯彻v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 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水保 〔2018) 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
抄送: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印发
附件1
类 别:
登记编号: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
(附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现状地形图、总平面布置图)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个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告知 | 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变更后,应重新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若超出水土保持登记表 填报范围,应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 ||||||||
项目取土取石来源或弃土弃渣去向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入园 项目取土取石来源或弃土弃渣去向应符合区域水土保持总体方案。 | |||||||||
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必要时提前建 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 |||||||||
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
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 | |||||||||
建设范围内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的表土应在施工前剥离。 | |||||||||
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利用功能。 | |||||||||
对告知事项的承诺意见 | |||||||||
填报事项 | |||||||||
建设地点 |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其中土建投资(万元) | ||||||||
占地总面积(m?) | 计划建设起止日期 | ||||||||
总土石方量(n?) | 开挖(n?) | 填筑(m3) | |||||||
建设过程中 土石方量 | 取土取石量(H?) | 取土取石来源 | 利用其他项目的余方附 协议 | ||||||
弃土弃石量(m3) | 弃土弃石去向 | 综合利用的附利用协议 | |||||||
采取的主要水土保持措施(打寸即可) | |||||||||
工程 措施 | ①开挖、填筑边坡挡土墙防护或砌石防护坡; | ||||||||
②表土剥离,妥善堆放并防护; | |||||||||
③建设范围建立完善排水系统; | |||||||||
④弃渣场设置挡土墙、排水设施并进行土地整治; | |||||||||
⑤取土场土地整治并复垦、设置排水系统; | |||||||||
⑥水体周边护岸; | |||||||||
⑦施工场地进行土地整治; | |||||||||
⑧绿化区域土地平整。 | |||||||||
植物 措施 | ①边坡植被恢复; | ||||||||
②裸露土地林草植被恢复; | |||||||||
③渣场撒播草籽或种植林木恢复植被; | |||||||||
④取土场撒播草籽或种植林木恢复植被; |
⑤施工场地恢复林草植被。 | |||||
临时 措施 | ①建设范围周边设施工围墙; | ||||
②施工过程开挖临时排水沟,设置沉沙池,水流经沉沙池后排入天然沟道或市 政管网; | |||||
③建设区域出口设置洗车平台,减少对周边道路影响; | |||||
④临时堆料(土)边坡控制稳定并坡脚拦挡。 | |||||
管理 措施 | ①多余土石方其他项目综合利用; | ||||
②建设范围调整竖向设计,减少挖填土石方量; | |||||
③土石方运输采用封闭方式,及时清理沿途撒落土石; | |||||
④避开雨季施工,减少水土流失; | |||||
⑤采用商品混凝土减少施工场地占地; | — | ||||
⑥保留植被较好区域林草植被,减少扰动土地面积。 | |||||
其他需说明事项: | |||||
核定事项 | 选址是否避开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 期定位观测站。是否涉及占用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 | ||||
水土保持补偿费 元。 | |||||
核定意见 | |||||
水行政主管部 门登记意见 | 经办人 | 接收日期 | |||
年 月 日 | |||||
负责人 | 登记日期(盖章) |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 本表适用于:①已完成“五通一平”的产业集聚区、开 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内的入园项目(统称入园项目);② 占地总面积在5公顷以下并且开挖和填筑土石方总量在1万 n?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
2、 本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要求自行填报。
3、 凡此表表达不清的事项,可用附件表述。
4、 “对告知事项的承诺意见”一栏,若无异议,填写“按 上述要求执行”。
5、 类别和登记编号及核定事项的核定意见由水行政主 管部门填写。
6、 建设地点至少写明乡、村(入园项目写明地块)。
7、 占地总面积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8、 本表一式3份,统一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1份 留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2份反馈建设单位(或个人)作为实施 依据。
9、 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的项目填报本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登记意见栏中明示 并反馈给建设单位(或个人)°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
漣讯地址 | 联系电话 | |||||
基本 信息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 |||||
水土保持监测单位 | ||||||
开工时间 | ||||||
项目建设形象进度(完,成投资百分比) | ||||||
“二 同 时” 制度 落实 | 后续设材及施工、监理合同是否包含水土保持内容 | |||||
水土保持措施•有重大变化的变更手续是否更时办理 | ||||||
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情况 | ||||||
需要委托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是否落实 | ||||||
历次检查及监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 ||||||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足额交纳 | ||||||
已完工或即将.完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进展 | ||||||
主要 术土 保持 措施 | 弃渣场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数量及位 置变更的是否合理 | |||||
取土场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数量及位 置变更的是否合理 | ||||||
表土剥离、堆置及防护情况 | ||||||
临时堆土(渣)场选址及防护情况 | ||||||
其他重点区域防护情况(如深挖、高填路段等) | ||||||
植物措施是否及时实施到位 | ||||||
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 全的违法行为 |
4衝咻 二-艾 督检查 音【口 | ||||
参加检查 单位 | 检查组成 员签字 | |||
建设单位 代表签字 | 施工单位 代表签字 | |||
检查时间 | ||||
相关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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