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杭州芭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认定的事实:你单位拖欠卢某某劳动者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工资报酬合计43000元(人民币肆万叁仟元整)。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之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之规定。
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给予下列处理: 责令你单位限期支付卢某某劳动者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工资报酬合计43000元,并按照应付工资1倍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合计86000元(人民币捌万陆仟元整,明细详见附件) 。
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滨人社监处告字〔2024〕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2017年修正)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九条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告知。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