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不语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

浙江不语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等48家企业(详见附件)系本局辖区内的企业,均为2021年12月31日前依法核准登记设立。按照规定,上述企业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依法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上述企业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未年报企业专项抽查中,发现上述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也未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16日在官方公示平台发布了连续两年未报送年报市场主体拟吊销名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12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当事人在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查无下落,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我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应当组织清算,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浙江不语斋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等44家决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名单.xls

联系人:赵志升、邵辰阳;联系电话:0571-89838595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